京華城案柯文哲無保請回 律師分析點出法官裁定「關鍵」

京華城案柯文哲獲「無保請回」,律師分析點出法官裁定關鍵。(趙雙傑攝)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涉嫌京華城弊案,遭臺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聲押禁見。柯文哲歷經院檢馬拉松式訊問後,法官今(2)凌晨認爲柯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律師鄧湘全在臉書貼文分析並點出關鍵,「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纔會押你啦!」

律師鄧湘全今早在臉書PO文指出,早上看新聞,民衆黨柯文哲主席,無保請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爲「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爲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爲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

假如有前面犯罪嫌疑大及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是交錢保人或限制住在家裡頭不能亂跑出國之類的。如果連犯罪嫌疑重大都不構成,這時連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這就是「無保請回」。

羈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判決「有罪成立」,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是「沒有疑問的」。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

對於一個犯罪事實的認定,要依證據來判斷,基本上看待一個犯罪事實,是從無到有,一開始有跡象讓人「想像」,接着「懷疑」,然後「可能」。後來有證據出現了,慢慢可以「說明」,證據愈來愈多了,開始可以從「釋明程度」(解釋說明)往前推進到「證明程度」(證據明確)。所以說,從「想像、懷疑、可能、說明、釋明、證明」,法院如果要羈押被告,至少要到達「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程度,若寬鬆 一點,釋明程度就可以羈押了。

律師鄧湘全指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表示:「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爲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刑事訴訟法講證明有兩種,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有罪要嚴格證明,羈押要自由證明,一般人應該聽不懂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其實,大致原則說來,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纔會押你啦!希望「每位法官」在「每個案子」,都會貫徹這樣的原則!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