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登報控遭霸凌37年 北市都發局:各項處分均依法行政

京華城容積獎勵高達840%爭議,今在各報刊登廣告控遭霸凌。記者林佳彣/攝影

京華城容積率高達840%爭議延燒,京華城今在各報刊登控遭霸凌。臺北市都發局今強調,相關都市計劃變更、都市設計審議及容積代金審議,均依法行政。另,京華城認有損害權益部分,該公司已向監察院陳情或另提起行政救濟。

都發局說明,京華城捐地30%部分,依民國80年公告都市計劃案規定,該址由工業區變更爲商業區,應捐地30%作爲公園、廣場,並登記市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衆。繳交2.2億元一事,依判決書所載,是京華城基於自身同意的行爲,非市府課予京華城捐贈的義務。

至於容積率部分,依民國80年都市計劃載記:「…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爲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

都發局指出,京華城自民國99年間起,多次依都市計劃法第24條申請都市計劃變更,市府均函覆法定容積率應爲392%,請其修正,但京華城不願修正,自認其法定容積率爲560%。

都發局說,經京華城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於民國102年提出調查報告,再於民國105年提出糾正認定法定容積率爲560%,市府仍認爲法定容積率爲392%;監察院再於民國106年6月8日請市府依監察法規定到院「質問」,但監察院未採納市府意見,並於民國106年8月7日再次提出審覈意見,認定法定容積率應爲560%。

都發局表示,市府依監察院審覈意見,民國107年辦理都市計劃變更,釐正法定容積率爲560%;另考量市府已於民國87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故刪除原民國80年都市計劃書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120,284.39平方公尺),後續本案改建應以法定容積率560%計算。

都發局說明解除整體開發部分,市府於民國103年考量京華城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亟待更新,原整體開發規定使其無法申請都市更新影響改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刪除原都市計劃整體開發規定,京華城認該案有損害其權益,該公司於民國105年提起行政訴訟,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至於京華城稱「配合整體開發代西北側地主捐出600平方公尺土地」,都發局說,經京華城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確認該公司有捐地義務。

都發局表示,市府覈定容積代金價格均依相關規定,由市府委託三家估價師查估,並提經本市容積代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府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