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總代理 限制放寬

黃厚銘表御,這次鬆綁是採納「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臺」中經學界及業界委員所提出的建議,已在2024年10月25日發佈令釋,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得協助銀行及證券商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所謂「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指的是投資有價證券不到6成的境外基金,可能投資黃金、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不動產比重逾4成,就叫「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

這次修法擴及至銀行與證券商,可提供的行政服務有五種,一是主動與業者聯繫,並根據外國資產管理機構的產品內容、市場趨勢、市場需求及業者的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基金商品銷售策略、產品推介與說明、協助辦理基金商品上架與內部教育訓練。

二是主動聯絡與引介外國資產管理機構與業者聯繫,並於外國資產管理機構來臺時或以視訊方式,陪同會談、拜訪業者,及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舉辦,向業者提供市場趨勢、投資策略、商品介紹說明等研討會;三是協助接受、處理及覈對業者相關基金商品交易單等相關行政事項。

四是相關基金商品上架後,依據外國資產管理機構作業及業者需求,主動提供基金商品訊息資料、內部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五是提供翻譯服務,包含產品、交易及其他資料遞交及翻譯、即時溝通直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