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高速逆向釀1死1傷 新北地院重判11年徒刑

男子李東運去年1月底酒後駕車,還高速狂飆及逆向行駛,釀1死1傷慘劇,新北院重判11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李東運去年1月底晚間結束飲宴後,駕車載王姓友人返家,途中行經五股區新五路3段,李闖紅燈,還超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因閃避不及撞上黃姓男子的轎車,導致王受到重傷,黃則傷重不治,李的酒測值高達1.088毫克。經新北地院依《國民法官法》審理,判決李東運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庭勘驗並播放行車記錄器畫面、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李東運駛入新五路2段之路段前,尚有停等紅燈,且依當時路口有行進方向之標示、路面亦有「慢」等標示,李顯然知悉其駕駛之車輛爲逆向行駛,仍執意駕車逆向行駛,有造成公衆往來危險之主觀犯意無疑。

李東運所搭載的王姓乘客有肝臟、胰臟、脾臟多處撕裂傷並腹內感染、右踝關節骨折、C2頸椎骨折等傷害;黃男則因左軀幹及左骨盆鈍力傷造成胸腹腔及骨盆腔內出血引起低血容性休克,急救無效,宣告死亡。

合議庭認爲,李東運已飲酒情形下,仍駕車搭載王男上路,罔顧其他用路人、乘客之交通及人身安全之危險,不但闖越紅燈,且執意逆向超速行駛,造成黃男死亡、王男受傷結果,除造成生命法益無法彌補的損害,更使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復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法官表示,李東運曾有妨害秩序、傷害、販賣毒品紀錄,素行已屬不佳,直至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仍屬可議,未見被告有何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的積極作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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