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再犯遭加重判刑 非常上訴認定非累犯刑度獲減
卓姓男子酒駕遭逮,法官誤認爲累犯,加重判刑3月定讞。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卓男犯本案時,前案易科罰金未執行完畢,並不構成累犯,改判刑2月確定。
全案起於,卓姓男子今年2月10日上午飲酒後,同日下午騎乘機車上路,行經臺中市大安區中山北路90巷口時遭警查獲,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一審臺中地方法院認爲,卓男有酒駕前科,並在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屬於累犯,審酌卓男不知悔改,對酒駕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卓男未上訴,案件因此定讞。
但最高檢察署認爲,累犯是指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卓男前因公共危險罪被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聲請易服勞動獲准,卓男因工作無法履行,改請求易科罰金獲准,並於今年2月24日執行完畢。
最高檢認爲,卓男本案的犯行是今年2月10日,前案2月24日執行完畢,因前案未執行完畢,不應論爲累犯進而加重其刑,原確定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因此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爲,卓男犯本案的時間點,前案確實尚未執行完畢,並不構成累犯,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且對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有理由,因此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