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工智能時代的網絡法治建設,這場分論壇不容錯過!

(原標題:聚焦人工智能時代的網絡法治建設,這場分論壇不容錯過!)

法治日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任銳

網絡法治是信息革命發展的時代需求,是網絡強國建設的重要保障。2024年是我國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30週年,是我國網絡法治建設起步30週年,也是全球互聯網治理推進法治化的關鍵之年。

11月21日,由中國人民大學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京東集團協辦的2024年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人工智能時代的網絡法治分論壇在浙江烏鎮舉行。中外嘉賓圍繞“中國網絡法治三十年與世界網絡法治前瞻”“人工智能時代的法治挑戰與數據保護”“全球人工智能監管規則”三大核心議題展開探討。

圖爲人工智能時代的網絡法治分論壇現場。

共享共治,探索全球網絡法治發展新路徑

發展好治理好互聯網,讓互聯網更好造福人類,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追求。面對網絡空間發展新形勢、新問題,如何加強全球網絡空間法治建設、提高網絡綜合治理效能,推動網絡法治建設的中國經驗與全球實踐更好融合,變得尤爲重要。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阿努帕姆·錢德表示,今年是中國接入國際互聯網三十週年,也是ChatGPT發佈的第二週年。ChatGPT3.5的發佈激起了人們廣泛的熱情,同時也激發了很多的預警。針對AI技術,歐盟數據保護監管方曾作出規範,要求生成式AI系統透明、可解釋、可持續,可追溯、可獲得。這也引發人工智能時代進一步的立法思考:怎樣才能更好地規範人工智能的發展?

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媒體與傳播學系資深政策研究員達米安·坦比尼認爲,在人們面臨AI帶來的風險問題時,需要呼籲全球合作。長期以來,歐盟、中國、英國都想要在立法方面進行一些規範和標準的制定,因此,我們既需要在AI監管方面有更多的合作,也需要在制定新的標準和法律法規方面有更多的合作。

美國信息產業機構(USITO)總裁繆萬德提出,在當前世界上,我們看到,技術發展往往和法律法規的進步相呼應。作爲行業來說,我們希望能夠在法規基礎設施上制定一些行業標準去彌補空白,但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把握一個合適的限度,確保法律法規既能對AI技術起到規範作用,又不影響它的健康發展。

京東集團副總裁胡煥剛回顧我國網絡法治建設三十年光輝歷程,暢想未來我國特色網絡法治體系必將更加完善:建設中國特色網絡法治體系是我國網絡法治建設的總目標,可以預見,我國將加快推進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網絡平臺、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的立法,形成更加完備的網絡法律規範體系,爲互聯網行業持續繁榮提供製度保障。網絡法治實施體系將更加完善,適應互聯網發展治理新特點的網絡監督執法措施將更有針對性、實效性,助力行業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

互聯互通,迴應個人信息與數據制度建設新課題

如何在人工智能時代構建有效的個人信息與數據制度?與會嘉賓分析現行法律框架優劣,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探討符合時代需求的法治建議。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林維從深度僞造的刑事治理難度、自動駕駛的侵權責任認定難題、生物識別的數據安全保護難題、人工智能生產物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及人工智能軍事應用的法律治理難題五方面舉例,論述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提出的法律挑戰,並提出完善立法的四點建議:一是推動國內人工智能統一立法,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二是堅持科技向善理念,高舉科技人文大旗;三是堅持發展與安全並重;四是加強人工智能國際治理交流與合作。

波蘭華沙經濟學院研究員馬裡厄斯·克里奇託斯弗克認爲,在實踐中,我們要認真考量什麼樣的人工智能應該被納入規範的範圍。他舉例說,比如面部識別,就需要分情況討論。一些監管機構會說互聯網收集涉及敏感的信息用於面部識別是不允許的,禁止人工智能用於創建或者擴展面部識別的數據庫,或者通過互聯網或電視系統無目的地抓取面部圖像,但這不意味着面部識別可以被過度干預。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亞歷山大·斯維特里奇尼圍繞“競爭性的數據保護”議題,旗幟鮮明地提出三個問題:一是在競爭法的執法中,如何考慮數據保護和隱私保護;二是競爭法是否足以應對與數據相關的經濟權利或者新的監管解決方案;三是競爭法能否幫助實現數據保護的目標,能否更好地去保護人們的隱私。

攜程集團副總裁王欣結合人工智能時代數據大爆炸提出的新問題和新挑戰,比如,由AI換臉、變聲等技術引發的消費者深度僞造欺詐,AI驅動的黑客攻擊,大模型標註數據防篡改與倫理安全,AI生成虛假信息等,呼籲在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圍繞行業共性問題和企業個性堵點探索兼顧發展和安全的可行方法和最佳實踐案例,營造更好的全球貿易環境,把握全球發展機遇。

共建共創,分享全球人工智能監管規則新觀點

爲深入探索全球人工智能監管規則,與會嘉賓聚焦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在人工智能監管方面的立法與實踐,就如何制定科學合理的人工智能監管規則,平衡技術創新與社會責任,確保人工智能技術安全、可控與可持續發展等內容進行廣泛交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周漢華介紹,人工智能的發展、大模型的發展分爲兩個階段,一是預訓練階段,二是投入運用階段。當前,我們在預訓練階段和投入應用階段所面臨的法律障礙,它是橫跨不同的部門法,絕大多數都需要並且也只能通過對現行法律的修改、廢止、解釋來解決。因此,在我國,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需要匯聚各方面的智慧,而不只是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

“人工智能法應當是我國人工智能領域的基本法律,旨在定基調、明方向,僅對立法目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重要制度以及一些主要的基本規則做出規定,具體的細節制度應當在時機成熟、時間檢驗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家標準來加以確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爲,人工智能立法應適應以搭建框架性持續爲準的立法技術,凝練實質性的法律問題,着力於實現有效的規範指引,增強立法的體系性和協調性。

中歐數字協會首席專家歐愷安提到,“在全球層面,大家都會有一些共同的聲音,比如說如何去解決我們面臨的AI問題,我這裡列舉的不是全部問題,但是我們確實可以更好地利用全球達成的共識來看待未來的AI治理,相信很多問題通過一些指導原則、一些更加現實的手段,或者一些框架可以加以解決。”

挪威卑爾根大學教授比約納爾·鮑維克談到,人工智能既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和風險。怎麼平衡法治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美國、歐洲都面臨着兩難境地,監管太少會帶來風險,太多又會阻礙創新。歐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給我們提供了一些通用的原則和方法,在促進全球AI監管方面奠定了一些基礎。

人工智能監管是不是一個法治的自由區?在英國杜倫大學法學院教授威廉·魯西看來,答案無疑是肯定的。他解釋道,“因爲AI的監管和法治的要求是不具有適應性的,法律的制定是基於一些法條和法約合規的,而AI監管下的自主性是沒有辦法和這些監管目標所匹配的。”

“在本次網絡法治分論壇,一系列有創新性、引領性的新思想、新見解、新觀點相互碰撞,充分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產學研融合,理論研究、人才培養和宣傳教育三位一體、高層次的國際學術對話和交流等鮮明特色”,閉幕式環節,中國人民大學中華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長、《中國法學》總編輯黃文藝總結道,網絡法治、數字法治是全球共同性的議題,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大任務,也是各國產業界、學術界和實務界凝聚共識、緊密協作的領域。期待全球網絡法治建設領域未來產生更多具有前瞻性、建設性、啓發性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