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難…濺溼開罰迄今掛零 民嘆:難不成邊走邊拍?

▲濺溼一瞬間怎舉證,開罰1800元「掛零」。

東森新聞記者楊琇惇、鍾家豪臺北報導

大雨過後,不少民衆有被路過車輛濺溼的經驗,其實從今年5月起,根據交通處罰條例規定,可以針對未減速濺溼他人的車主進行開罰,但前提是需要行人自行舉證。不過,被濺溼通常是一瞬間的事,當下無法立即反應,因此處罰條例上路至今,開罰的案例仍舊掛零。

午後雷陣雨造成積水,車輛快速開過經常濺溼行人。今年5月起,交通處罰條例規定,如果車主行經泥濘或是積水道路沒有減速,濺溼弄髒他人的身體衣服,可以開罰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前提是有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監視器畫面記下車牌號碼等才能開罰,舉證工作被民衆批評根本是刁難。一位民衆受訪時說,「舉證很難(記者:爲什麼?),因爲你不會邊走邊錄影。」另一位民衆表示,「我覺得應該很難舉證(記者:爲什麼?),因爲被濺到,你要怎麼舉證說是被水濺到的?」

正因爲舉證困難,法規上路後到現在,各縣市開罰案例依舊掛零。面對不切實用的條例,網友酸說,政府把路鋪平、做好排水系統,纔是避免雨天濺溼的治本之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