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公出墜落山谷人車損傷 聲請國賠出爐
上準精密2員工於2020年某日行經中寮鄉崩埤侖頂路段因當時崩塌,人車摔落山谷、2人受傷,臺中高分院審酌,中寮鄉公所應付賠償責任,判國賠36萬7千元。(本報資料照)
上準精密有限公司許姓員工於3年前開公司車搭載蔡姓員工公出,行經南投中寮鄉崩埤侖頂路段時,人車摔落山谷、2人受傷,經查該路段受颱風影響崩毀未予修復且無設立警示阻絕通行,認爲南投縣政府、中寮鄉公所有疏失,聲請國賠62萬元,經臺中高分院審酌,中寮鄉公所應付賠償責任,判國賠36萬7千元。
2020年1月中旬,駕駛許男當時開車行經該崩塌路段,不慎墜落山谷後造成身上受有多處損傷,除手肘擦傷及左耳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其副駕駛座蔡男右肩膀挫傷,公務車當場毀損。
一審判決書表示,上準精密有限公司與2名受傷員工認爲,發生事故地點爲產業道路,平常人車經過,路段崩塌卻沒有修復,也無警標誌,認爲縣府、中寮鄉公所管理有疏失,分別聲請國42萬元、10萬、10萬元的賠償。
一審指出,2019年間,該路段因利奇馬、白鹿臺風,造成路基掏空、坍塌,管理機關爲中寮鄉公所雖稱向縣府呈報修復工程,但該路段爲村裡間產業道路,並非縣政府管理,因此未編列路線;其崩坍而未予修復,且未設置警告標示以提醒往來之車輛、行人,顯見管理欠缺,應付賠償責任。
一審表示,案發路段中寮鄉公所雖無保養紀錄,但在2019年間,該路段因利奇馬臺風、白鹿臺風,掏空路基而坍塌,鄉公所有向縣府呈報修復工程,該路段雖屬產業道路,未編列路線,但仍應由中寮鄉公所管理,且縣府非管理機關,不需負賠償責任。
一審認定,中寮鄉公所應於該產業道路坍塌後,設置警示或封閉,以免人車通行卻無相關作爲,導致上準2員工及車輛摔落山谷,有其因果關係,中寮鄉公所應付賠償責任,賠上準精密公務車30萬元、許男1萬元、蔡男7969元醫療費用。
臺中高分院認定,中寮鄉公所知道該產業道路因颱風掏空路基卻仍無封閉、警示有疏失,依照車輛事發前之中古市場價值及2員工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需賠上準精密公務車27萬3千元,許姓員工4萬6千元、蔡姓員工4萬8千元,共判賠36萬7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