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勞動部霸凌案有感 也曾受害!律師提醒這件事一定要做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發生霸凌致輕生案,引發喧染大波,也曾被職場霸凌、現職言品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劉文瑞有感而發,建議民衆若被職場霸凌,一定要善用搜證。(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發生霸凌致輕生案,引發喧染大波,也曾被職場霸凌、現職言品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劉文瑞就有感而發道,職場霸凌目前未有法律規範明確定義,建議民衆若被職場霸凌,一定要善用搜證,強調霸凌不能容忍,也希望此事件喚起社會檢討反思。

劉文瑞說,對於職場霸凌,目前法律尚未規範明確定義,通常是以司法判決形成之見解爲準。而職場霸凌之行爲或過程通常具有隱微性,蒐證不易之外,有時連受害者也難以察覺受到霸凌對待。

劉文瑞指出,職場霸凌常見加害人爲上司或主管(簡稱上位者),上位者霸凌經常以其目的是爲了團體的效能,而對部屬要求,「這也是勞動部調查報告中『目的良善』一語,引發撻伐之原因」。

劉文瑞提到,霸凌手段包含有直接霸凌者,諸如(1)以咆哮、謾罵之聲量或言語攻擊。(2)以譏嘲、反諷之言語貶低,例如否定受害者之能力或價值。(3)刻意曲解、批判受害者之言語或行爲。(4)當衆羞辱、公審受害者。

另有間接霸凌者,如(1)孤立、排擠,使受害者被邊緣化(2)不當要求(如責任制)受害者延長工時。(3)惡意將公文或企畫退件,使受害者遲延公文或企畫期限。(4)要求秒回訊息或電話秒接、下班時間交辦工作。(5)朝令夕改,疲於奔命。(6)無故拖延或不批准假單,或惡意刁難請假。(7)欠缺合理性的要求,比如跑腿、購買便當等。

劉文瑞表示,以上例示都僅是他的經驗,霸凌手段之變化性,不一而足,「但造成受害者之心理創傷、自我否定,就算曆久也無法平復,更引發失眠、恐慌、憂鬱等症狀,在傳統教育講求忍讓影響下,受害者開始時多半懷疑自身抗壓性,直到霸凌行爲持續、反覆發生,成爲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有受害者會向同事求助,然而職場環境冷漠,同事或有讓他人當代罪羔羊之想法,作壁上觀心態;甚至爲逢迎上位者,一同孤立、排擠」,劉文瑞也提到,若有受霸凌者向他人求助,有時甚至變成羣體施暴,使受害者更形孤立無援,這也是受害者不敢申訴或舉發霸凌之原因。

劉文瑞說,由於法律對「霸凌」定義並無明確規範,行爲如涉及刑事犯罪,則散見於刑法各章及各部法律之內,如《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具體的行爲態樣則如傷害罪、恐嚇罪、強制罪、妨害名譽等。然而,如傷害、妨害名譽,或因在非公開場合霸凌,或是學理上所謂累積因果關係,使得因果關係證明不易。

「因此蒐證就變得格外重要,建議善用行動電話之錄音或錄影功能,或保留完整之訊息紀錄,此等證據能在後續起到決定性作用」,劉文瑞最後強調霸凌行爲不應容忍,指勞工以勞務及時間換取工作報酬,僱主則以金錢換取勞工給付勞務,只是立場不同,地位上則應該平等視之。他感嘆道,希望此次事件,能激起社會的檢討反思,從此根絕霸凌行爲,「最後唯願逝者安息、霸凌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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