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約前女友談判 掐脖硬上撂狠話:買汽油潑妳全家

新北一名陳姓男子約前女友談判,不僅動手打人還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爲,得知自己挨告後後揚言要買汽油潑前女友全家。(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約前女友A到家中理論,期間陳男竟持手電筒毆打A女,還強性硬上得逞。新北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2人是牀頭吵牀尾和,但遭到法官痛批行徑猶如恐怖情人,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應執行6月,又依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A女爲前男女朋友關係,陳男去年12月間找A女到家中理論,未料A女赴約後,陳男先徒手壓住A女脖子,接着持伸縮手電筒毆打A女,還無視A女的拒絕,強行要求A女脫下褲子並性侵得逞,直到A女傳訊息向友人求救,A女友人偕同警方到現場,A女才順利被救出並報警處理。

豈料,陳男得知自己被A女控告,與A女通話過程中表示,「我買汽油潑妳全家啦,X你娘,你全家都走不了啦,妳媽也跑不了啦,妳媽腳麻掉啦(臺語)」、「妳再拿保護令來壓我妳試試看,看保護令壓不壓得住我」等語恫嚇。

陳男接受偵訊時,坦承剝奪A女自由與恐嚇A女,否認曾做出強制性交行爲,稱他的確與A女發生性行爲,但沒有強迫對方,認爲自己與A女是「牀頭吵,牀尾和」。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勘驗A女的證詞,認爲陳男僅因爲與A女的情感糾紛,便剝奪A女行動自由,毆打A女並強制性交,甚至在知悉A女打算提告後,再次以恐嚇方式企圖迫使A女更改證詞,猶如恐怖情人的行徑,已經使A女身心嚴重受創,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法官認爲,陳男僅承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犯行,對於違反A女性交的部分未見悔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考量陳男從事外送員工作,月收入約5萬至7萬元等情狀,依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5月徒刑,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2月徒刑,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