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婚後變恐怖人妻!同宿男性友人還痛毆2歲童「滾出去被車撞」

空姐婚後變恐怖人妻!同宿男性友人還痛毆2歲童「滾出去被車撞」。(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空姐奉子成婚後,時常飲酒深夜不歸,甚至還夜宿於男性友人的飯店房間,不僅如此,更是數次痛毆2歲的孩子,以腳猛力踹擊小孩頭部,甚至怒斥「你滾出去被車撞吧」,將小孩趕出家門,赤腳獨自走在馬路上,所幸被社區警衛發現後帶回,丈夫受不了她的離譜脫序的行爲,訴請離婚法官判準。

據判決書指出,丈夫主張2人於2018年初經婚友社介紹相識並交往,於同年3月間奉子成婚,並請妻子前來家中同住。不料,同住期間,妻子竟同時與其他男性網友相約外出、用餐,致2人於交往過程中迭生爭執,然因妻子懷有身孕,2人仍於2018年5月結婚,並於同年11月產下一子。

丈夫控訴妻子自2019年6月起,因小孩不需繼續哺乳,竟開始逐漸展露其惡習,經常與友人相約在外飲酒、徹夜不歸,遲至凌晨二、三點,方醉酒返家,獨留他一人於家中陪伴小孩;自2020年4月起,更變本加厲,開始以「創業」、「應酬」爲由,益加頻繁在外飲酒宴樂,深夜不歸,在外飲酒期間,甚且拒接電話,更曾因飲酒過度,而直接夜宿於男性友人之飯店房間,甚至對此似毫不在意,僅輕描淡寫稱「我沒什麼好騙你的,如果要騙你,我們也可以離婚了」等語。

丈夫控訴妻子長時間沈溺於飲酒、交際中,長期不願負擔家務、家用,更極少照料小孩,動輒以「創業」爲由在外恣意報名學費高達數萬元之「行銷課」、「培訓課」等課程,更巧立如「零用金」、「材料費」、「學費」等各種名目,要求他提供款項供其花用,一旦不願支付,即勃然發怒,揚言要離婚,更將每月數千元之育兒津貼轉入自身帳戶中飽私囊。

妻子更於去年1月10日,因2人發生口角他暫時外出,小孩於家中門旁哭泣找爸爸,妻子目睹此情景,頓時情緒失控,將年僅兩歲的小孩抓起痛毆並瘋狂甩動,隨後猛力將小孩摔於地面,導致其因疼痛而哭泣不止,妻子見此仍不罷休,以腳猛力踹擊小孩頭部,導致小孩飛出,痛苦倒地不起。

又於同年7月18日晚間,他開車外出至妻子孃家中拿取物品,請妻子協助照看小孩,小孩於家中哭泣,要找爸爸,妻子又再次情緒失控,向小孩怒斥「好,你出去,出去就不要回來了」,便將小孩逐出家門,迫使年僅兩歲小孩獨自赤腳走下樓梯,並推開住家一樓大門,徒步至人、車奔騰之馬路上,孤立無援,極爲危險,所幸社區警衛及時發現並搶救,始倖免於難。

隔天小孩又哭着要找爸爸,妻子又再次歇斯底里、情緒失控,以極大之聲量嘶吼「你要出去是不是」、「你出去後就再也不要叫我媽媽」、「你滾出去被車撞吧」、「你從今以後沒有媽媽」等語,同時再次小孩逐出門外,獨留小孩一人於門外哭泣,隨後,又將小孩拉進屋內,瘋狂痛毆,並將其抓起,猛力摔於沙發上,使小孩因過於疼痛,僅能倒臥於沙發痛哭,久久未能站起。

妻子辯稱小孩出生後,夫家認爲妻子應順從丈夫、全心對於家庭付出,要求她自原空服員職務辭職,全心、全時在家相夫教子,然自離職回家、全心爲家庭付出後,卻漸漸感受各種來自於夫家的「隱形壓力」,並逐漸感受到自己因失去個人經濟來源,僅能仰賴丈夫及夫家的「賜予」,丈夫更是開始冷漠對待她,諸如忘卻兩人間之結婚紀念日等大小節日,甚至無故拒絕與她同牀,亦拒絕再行生育子女,更在家中裝設監視器,致使她的隱私全遭破壞。

丈夫對於孩子的教育方針較爲放任、寵溺,讓孩子逐漸養成只要哭鬧就能得到大人的關注與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的錯誤認知,甚至會動手打保母,當她試圖管教孩子時,丈夫跟夫家即會介入,以哄、順從等方式滿足孩子的慾望,致使孩子的行爲舉止難以導正,讓她獨自承擔、扮演「孩子討厭的黑臉」,孩子更曾因她管教而說出「只愛爸爸不愛媽媽」等語,令她深感痛心;縱然她管教孩子的方式較不妥適,也絕無故意虐待或是將孩子趕出家門,在孩子走出大門不到1分鐘,她旋即追出找尋孩子的去向,絕非惡意拋棄孩子或有任何虐待孩子之意圖。

法官勘驗夫妻2人對話紀錄,曾表達「離婚」、「就離吧」、「我承認我們彼此沒有什麼感情基礎、個性也不合、價值觀更不用說,今天婚姻失敗我也承認,我自己也有問題,不如好好想一想到底怎麼做,對小孩纔是最好的,我們就來解決吧」、「如果我們對小孩有一致的目標,單純只是我們兩個彼此沒有辦法走下去,畢竟我們也試過,那我希望你可以找到你理想中的對象,相對的我也希望找一個愛我的、願意疼愛妻子的人照顧我,讓我不要這麼辛苦了,那麼我們可以考慮先離婚吧,孩子監護權跟主要照顧者的部分就之後交給法院判決吧」。

法官認爲妻子雖辯稱因不滿丈夫裝設攝影監視器,方離開共同住所,但妻子明知裝設攝影機是爲了監控褓姆一節,自難因丈夫提出她毆打、摔丟、腳踹小孩等攝影機翻拍畫面後,始稱因隱私權未受尊重而離家。

至於妻子辯稱丈夫冷漠對待,無故拒絕同牀,亦拒絕再行生育子女,均無任何證據可資認定,又2人雖曾透過婚姻諮商協助,仍未能修補關係,致渠等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維持婚姻之行爲,堪認2人婚姻確實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判準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