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林益世發監後首度現身 外套袖子遮手銬快步上樓
▲林益世發監後首度現身,以外套袖子遮掩手銬。(圖/記者吳銘峰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犯下貪污案件,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已於9月底發監執行。他所犯下的貪污案件,高等法院20日更一審首度開庭,林益世的身材髮型並無大改變,對於媒體拍攝,林益世以外套的袖子遮掩手銬,媒體詢問他獄中生活如何?妻子彭愛佳有無探望?林益世均不回答。
林益世所犯下的貪污案件,是「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25日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人,則全部獲判無罪。
2016年2月底,高等法院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作出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對於貪污罪是否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爭議,而陷入停擺。最高法院也多次召開刑事庭會議,但未做出決議,因之本案進入最高法院長達2年半,直到8月底才做出判決。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亦即最高法院還是沒對「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