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法百科 28 | 探礦權保留登記

探礦權保留是指,探礦權人探明瞭可供開採的礦體後,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探礦權保留的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有探礦權的權利。建立探礦權保留制度的目的,是爲了讓探礦權人做好礦山建設和開採各項準備工作,保障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探礦權保留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符合勘查程度要求。探礦權人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依據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已設採礦權垂直投影範圍內的探礦權首次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

二是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探礦權人須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勘查許可證、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等材料。

三是不屬於延期開採情形。國家爲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採的礦產地的探礦權,不得申請探礦權保留。

探礦權保留的期限和範圍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等原因,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探礦權人須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保留探礦權的範圍,爲可供開採的礦體範圍。

探礦權保留的法律後果

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範圍內的勘查投入,但仍應當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按照規定辦理探轉採手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註銷勘查許可證,頒發採礦許可證;探礦權人未進行探轉採的,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