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排黑範圍到黨職 藍提案修《政黨法》
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卷入賄選疑雲。圖爲新科臺南市議長邱莉莉(右)在行政院政務委員黃致達(右二)的監交下,從臺聯議員楊中成(左二)的手中接下印信。(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日前才提案修《地方制度法》,讓有前科的正副議長當選人解職,而臺南正副議長選舉爆發賄選風波,民進黨籍議長被搜索、前中執委被押,國民黨立委藉機修《政黨法》,加碼擴大排黑範圍到黨職,將排黑適用範圍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還要擴及政黨的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並追究政黨責任。藍綠就「議長排黑」議題上演修法大戰。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等人日前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明定正副議長及代表會正副主席,若有特定前科者將解職,強調正副議長等公職應具備更高道德標準。
草案明定,若有特定前科者,不得擔任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若已擔任者將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議會、代表會於7日內辦理補選;這項修正草案在去年12月30日完成一讀,經立法院院會交付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修法似是要針對有案底的藍營正副議長。
隨着民進黨議長也捲入賄選風波,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被羈押,國民黨團立即加碼跟進,提案修《政黨法》,將排黑條款從僅用來約束政黨負責人,擴及到政黨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
草案要求政黨應自查明所屬選任職務者及黨員代表有無相關前科後,於15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1個月內進行重新選任作業。主管機關應對未函報的政黨會追究其責任,通知其限期辦理重新選任作業,違反的政黨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還可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