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霸牀4年 振興醫院要求歸還勝訴

陳姓婦人霸佔振興醫院病牀4年,法院認定醫院可以終止醫療契約,判決陳婦須將病牀還給醫院。(本報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陳姓婦人因心臟疾病在振興醫院住院4年,期間醫院6度催促她出院,但陳婦家人都不理會,直到振興醫院提出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爲,醫院雖負有診斷治療義務,但沒有完全治癒病症的義務,仍有終止醫療契約的權利,判決婦人須離開醫院,將病牀騰空還給振興醫院。

提告的振興醫院主張,陳婦自2018年5月因心臟病,入住第一醫療大樓5樓病房,經過1年治療,已達出院標準,醫生通知陳婦的兒子辦理出院手續卻遭拒絕,直到2020年4月,已經積欠大筆醫療費用,去年6月起,醫院每月以電話、簡訊通知出院,同樣未獲理會,因此提告陳婦母子,要求出院將病房牀位歸還。

陳婦的兒子則說,母親有心臟疾病,裝設心導管後,醫師又使用心跳加速的藥物,導致母親腦部大面積中風、智力退化及半癱等重殘情形,且有二次心律不整,目前仍在治療中,醫院長期不與家屬溝通,採取拖延戰術,甚至提起訴訟,還收取醫療費。

法官審理後認爲,醫療機構雖有診斷治療義務,但並非完全治癒病患,而是根據病症「盡其所能」,依《醫療法》中的規定,醫院不能隨時終止契約,但也不是絕無終止醫療契約權利,若病患沒有危急情況,給予病患充分替代醫療或照護提供者,就可以通知病患出院或轉院。

判決指出,陳婦身體狀況穩定,現已開始復健並可自行用餐,藥物皆爲慢性病用藥,不需要住院,且醫院多次以電話、簡訊通知出院,時間經過2年之久,足以讓家屬尋找其他處所或方式照顧,另陳婦兒子主張醫療疏失部分,已另行求償,與能否出院是二件事,因而認定雙方醫療契約已合法終止,陳婦應搬出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