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師:河南車禍致4死 均爲公職人員,司機也死了誰擔責?

11月4日,河南南陽方城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11月6日下午,當地發佈情況通報。2024年11月4日23時許,謝某某飲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司乘人員共4人,均爲方城縣四里店鎮政府工作人員),沿233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四里店鎮油坊莊村路段時,未靠道路右側行駛,與王某某駕駛的自北向南行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小型普通客車司乘4人均已死亡。該事故現正依法處理中。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在我看來,河南這起車禍導致4名公職人員死亡,且司機也已死亡的情況下,責任及後果分析需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

圖片來源網絡與事件無關

首先交通事故需先責任認定首先,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和現場勘查結果,可以初步確定事故責任。在這起事故中,由於小汽車司機謝某某飲酒後駕駛,並且未靠道路右側行駛(即逆行),導致與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小汽車上四人死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謝某某的行爲已經嚴重違反了交通規則,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民事責任的承擔雖然謝某某已經死亡,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遺產可能需要用於賠償事故造成的損失。這意味着,如果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的家屬或相關權利人可以向謝某某的遺產繼承人或管理人提出索賠要求。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謝某某已經死亡,其遺產的清償能力和範圍將直接影響賠償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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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刑事責任免除在刑事責任方面,由於謝某某已經死亡,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他已經喪失了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事故的責任就完全消失了。如果謝某某在事故中有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其死亡並不能免除其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儘管實際上已經無法對其本人進行追訴),但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由其遺產或繼承人承擔一定的民事或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在這起車禍事故中,雖然司機謝某某已經死亡,但他的行爲已經構成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爲,並導致了多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在民事責任方面,其遺產可能需要用於賠償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刑事責任方面,雖然謝某某本人不再被追究,但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由其遺產或繼承人承擔一定的民事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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