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哭訴「司機沒上銬」 信義警調監視器畫面打臉
▲李妍憬今天開記者會爆哭,質疑自己被打還遭警方上銬。(圖/記者周宸亙攝)
藝人李妍憬因和賀姓計程車司機互毆事件登上社會版面,雙方各說各話,李妍憬今天(31日)中午召開記者會,由藝人余天全程陪同。對於李爆哭質疑「爲何自己被打,還要被上銬」,信義分局稍早迴應,移送過程中爲了避免人犯脫逃,都會將所有人上銬。
李妍憬今天還原事情經過,強調自己完全沒有踢對方椅背,是司機先動手,當時她一度想要上車拿東西,結果被擋在車外,因此和司機發生拉扯,沒想到卻被狠甩在地上。她還爆哭質疑,「爲什麼我被打趴在地上,還要被上銬?」而余天在一旁也補充,「演藝人員也是人!爲什麼喝一點酒要被上銬?」
▲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賀姓司機也有上銬。(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對此,信義分局迴應,由於李妍憬與賀姓司機互告傷害,並分別前往醫院驗傷,警方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以現行犯將雙方3名當事人依法逮捕並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過程均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警方補充,移送地檢署前需先徹底搜身,確認有無刀片等危險物品,且李妍憬的搜身過程全由女警經手;而移送過程中,爲了避免人犯脫逃,都會將所有人上銬,並提供監視器畫面,證明賀姓司機也有上銬,並強調全程一切依法行政。
@參考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爲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爲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爲犯罪人者。
二、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三、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警方表示,移送過程中所有人依法都要上銬。(圖/記者楊佩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