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議再生能源修正草案 環團:新增建物裝設太陽光電儘速入法
環團表示,都市的電都市發,屋頂光電要入法 ;未來建築要零碳,屋頂光電是標配。圖爲臺北信義新城社區。(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立法院現正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12-1條參考自德國柏林市議會制定的太陽能法,要求新建、增建及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築物,須裝設一定比例的太陽能光電板。環團呼籲,國會應儘速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讓一定規模以上的新、增、改建建物都裝設太陽光電。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第12-1條指出,「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蔡卉荀表示,根據統計,全球碳排放量約40%來自建築,都市作爲吃電大戶,應儘可能布建屋頂光電,擔負主要發電責任,避免光電發展過度集中於農村地區,目前國內外皆已刻正推動屋頂光電成爲建築物「標配」的法案,可說是當前能源轉型的共識。
此外,只要後續相關子法配套訂定完善,建築業不僅能及早避免未來課徵碳費、碳稅等時,造成營建或設計因碳足跡而衍生的苛重負擔,也能減少2次施工帶來的額外行政與材料成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須儘速審議通過。
臺灣綠領協會理事長陳重仁指出,雖然初期設置光電會增加建築成本,但第12-1條強制對象爲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建築物,光電設備的費用佔這類大型建物的建設成本並不高,實際成本影響並非如外界預期大,大型建物設置光電可降低其用電對環境的負荷,建立對環境與社會負責任的良好形象,有利於取得銀行融資。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資深主任吳心萍表示,許多人擔心後續維運,這部分可以委由系統商每年定期檢修,現在的太陽能案場也可買保險,許多的擔憂其實現在都有技術可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