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警察帶械具跨省抓企業家索財,企業家跳車報警,竟然抓出了“假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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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些事,是編故事的小說家也不敢編的,因爲有尋釁滋事嫌疑。

但現實生活中就真實發生了,而且要不是偶然,可能就是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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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1日,某縣公安局的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爲由,在江蘇吳江找到企業家沈某,並將其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

兩人着警服、拿着手銬、配備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着車輛,這完全是公安機關辦案的標準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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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配合執法的義務,沈某乖乖上了車,跟着警察叔叔的安排走。

但奇怪的是,這2個警察有點不一樣。

在車輛行駛途中,警察楊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幫忙處理案件並索要財物。

儘管沈某願意花錢買平安,但總感覺這2個警察有點不正經。於是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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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了的沈某沒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報了警。

沒想到,這一查出了大問題。

公安機關接警後,查實是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爲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爲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

於是以涉嫌招搖撞騙罪對楊某某、佔某某立案偵查,但調查發現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於是無法以上述罪名繼續偵辦,案件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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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縣檢察院主動提前介入,審查認爲二人可能涉嫌檢察機關偵查管轄的濫用職權罪,將線索報送湖州市檢察院。

湖州市檢察院前往外省某縣公安局,調取楊某某、佔某某身份信息,確認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員,並固定了二人違規使用公安系統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證據材料。

通過詳細詢問相關人員、調取報案記錄、監控視頻,明確楊某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員身份將沈某帶走並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實。

檢方還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機關以及行業協會,對該案產生的社會影響進行取證,進一步夯實二人行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證明材料,爲指控楊菜某、佔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奠定紮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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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縣檢察院以楊某某、佔某某涉嫌濫用職權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二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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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假裝在執法的真警察、真協警犯了濫用職權罪,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更讓人想不到的是:

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的民警竟然是私自在執法,這如果不是新聞中說,誰敢信啊?

不用說是企業家,就是我作爲律師,遇到這樣的情形,也一定會認爲是在正常執法,因爲私自不私自,我們怎麼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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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還是很佩服跳車逃跑的沈某,他怎麼就敢判定這是真警察在私自執法?

要知道,萬一判斷失誤,這就是標準的畏罪潛逃,警察完全可以當場將其擊斃,如果那樣的情況發生了,還是私自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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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執法我們能識別,真警察在私自執法,這個我們真不能識別出來。

想想中國的企業家,除了遇到假警察執法,還會遇到真警察在私自執法,真是不容易 啊。

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