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法規差異多 重婚須謹慎
《兩岸法律大不同》專書近期出版,共分爲「婚姻案例解析」、「繼承案例解析」兩冊,出版此書的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楊軒廷,希望結合兩岸實務見解,讓冷冰冰的法律文字,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更多人瞭解。(陳君碩攝)
大陸民政部日前起草結婚法規,擬簡化結婚登記程序,不再需要戶口本,同時讓離婚變得更困難,相關變革引起熱議。其實在兩岸婚姻的法律上,更爲複雜,從結婚的聘金、子女姓氏、配偶權、重婚問題、離婚權益等,法規都存在些許差異,透過一些實際案例,便可一窺兩岸民情的不同。
《兩岸法律大不同》專書近期出版,共分爲「婚姻案例解析」、「繼承案例解析」兩冊,該書以多個真實判決,闡述兩岸法律的異同和見解差異。出版此書的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楊軒廷表示,他出身金門,見證兩岸開啓頻繁交流,也發現衍生的法律問題漸增,特別在婚姻、家事、繼承等問題上,他希望結合兩岸實務見解,讓冷冰冰的法律文字,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更多人瞭解,並深化爲法律知識。
關於重婚議題,書中舉例,一名臺幹阿明隻身赴陸打拚,期間「包二奶」,與大陸女子同居並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其後,阿明在臺妻子阿美赴陸,發現阿明外遇,決定對簿公堂。但據臺灣《民法》及《刑法》的「重婚」,僅限於法律上重婚,因此阿美無法以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而大陸法律則包含事實上重婚,只要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可能構成重婚罪,但若僅爲臨時「姘居」的關係等,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兩岸法律明顯不同。
臺灣雖已通姦除罪化,但配偶仍得以「侵害配偶權」爲由,向外遇一方與第三者請求賠償;與此不同的是,大陸《民法典》並未明文規定對於「配偶權」的保護,夫妻間約定之「忠誠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在大陸實務上仍存在爭議。
在遺產繼承的問題上,相較於臺灣《民法》規定子嗣繼承人爲「直系血親卑親屬」,大陸《民法典》則規定爲「子女」,並不包含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後輩。因此,若遺產無子女繼承,在大陸恐將依法「充公」,歸國家所有,不可不慎。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涉及對岸因素的繼承」,大陸相關法律均未對臺籍人士有特殊規定或限制,但臺灣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幅限制陸籍繼承人的權利,譬如須3年內聲明繼承等。陸配雖不受遺產200萬元繼承限額之限制,但相關規定對陸籍繼承人仍屬差異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