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機制送審 陳明通:主權國家地位不得談判

▲陳明通親自出席陸委會例行記者會。(圖/記者魏有德攝)

記者魏有德/臺北報導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下午親自出席陸委會例行記者會,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的增修內容,他指出,根據草案,任何兩岸政治議題協議都要經過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公投的高門檻監督。陳明通並強調,雖然有了監督機制,但還是有底線在,「談判、協議的主題,不得涉及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譭棄或變更。」

行政院院會28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

陳明通表示,會朝此方面修法,很大的原因是,擔心大陸透過一些經濟文化的協議,夾帶政治性的內容過關,若在經濟協議中,加入認同一中原則的內容,那就算是政治協議,要經過這套高門檻的監督機制,「別想投機取巧、拐彎抹角,要政治談判,就寧拙勿巧,直接來,不要在其他的協議裡面埋入一中原則、兩岸同屬一中這些內容。」

關於朱立倫所提的「兩岸和平宣言」,受不受此草案規範,陳明通指出,「和平宣言的屬性類似《中英聯合宣言》《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都是國際協議的一種,從這個角度來看,當然在此法所規範的範圍內,必須經過民主監督的程序。」

不過,陳明通也強調,雖然有了監督機制,但政治協議還是有一條底線在,根據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的第八項,「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譭棄或變更,不得作爲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

▼朱立倫當總統要發表和平宣言。(圖/翻攝自朱立倫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