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不得對綠電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

中新經緯8月23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23日消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的通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

《通知》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介紹,綠電交易在還原綠色環境價值、推動清潔低碳轉型、促進綠色電力消費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但在實際開展過程中,各地綠電交易在交易規則、組織方式、價格機制等方面差異較大,部分省份仍未組織綠電交易或未實現常態化開市。此外,部分外向型企業反映綠電購買困難,無法滿足企業綠電消費需求。亟需在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推動各地綠電交易在交易組織、價格機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規範統一。

對於《通知》的主要內容,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稱,綠電交易屬於電力中長期交易範疇,適用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通知》作爲889號文的補充,主要內容包括綠電交易定義、交易組織、交易方式、價格機制、合同簽訂與執行、交易結算及偏差處理、綠證核發劃轉等內容。

《通知》一是明確各方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對各地綠色電力交易工作指導。電網企業切實履行電量計量、電費結算責任,保障綠色電力交易合同執行。電力交易機構爲經營主體提供綠色電力交易便捷服務。

二是明確綠電交易組織形式。綠電交易包括省內和跨省區綠電交易,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等。

三是明確綠電價格機制。綠電交易價格包括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

四是明確合同執行與偏差處理方式。綠電交易合同應明確交易電量、價格等事項,綠電交易電能量部分與綠證部分分開結算。

五是明確綠電交易中綠證劃轉方式。綠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每月度結算電量,經審覈後統一核發,按規定將相應綠證劃轉至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的綠證賬戶,並隨綠色電力交易劃轉至買方賬戶。

對於後續落實,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明確,《通知》正式印發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綠電交易開展情況,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用,督促市場運營機構規範組織綠電交易、各類經營主體規範參與綠電交易,定期對各類主體交易行爲和市場運行情況進行監管,推動全社會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良好氛圍。(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