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繼續加大查辦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力度
中新經緯8月23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號23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來,不法分子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嚴重危害國家稅收徵管秩序,不僅破壞外貿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國家稅款損失,嚴重破壞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爲規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貿易營商環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部署開展打擊虛開騙稅專項行動,依法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查辦了一批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懲處了一批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懾效應;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與有關部門建立了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工作機制,形成執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擊質效。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階段打擊成效的具體體現。
這批典型案例包括S公司等企業、何某斌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陳某江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黃某鵬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非法經營,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盧某鋒、林某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賀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胡某糧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案。
這4個案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體現了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從嚴打擊。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企業被判處鉅額罰金,對於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是體現了對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全鏈條打擊。既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也注重查處和打擊爲騙取出口退稅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非法經營等輔助型犯罪;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的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數罪併罰。三是體現了準確認定犯罪。紮實調取固定證據,依法準確認定騙取出口退稅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主從犯以及犯罪數額,把好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程序關,確保辦案質量。四是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區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據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類處理,嚴厲打擊罪行嚴重的少數,寬緩處理從犯。對於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落實從寬政策。這批典型案例,對於推動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正確適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較強的示範、引領作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大查辦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及相關犯罪力度,始終保持對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依法嚴懲態勢,維護國家稅收和對外貿易正常秩序,助力營造公平、和諧、有序、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4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 S公司等企業、何某斌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陳某江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S貿易有限公司、B經貿有限公司、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公司等三家企業)。
何某斌,S公司等三家企業實際控制人。
黃某平,S公司等三家企業股東、管理人員,香港J集團發展有限公司(下稱J公司)實際控制人。
餘某芬、趙某貞、陳某榮、倪某麗、周某蘭、關某明、馮某宏、廖某雯,均系S公司等三家企業僱員。
陳某江、張某鵬、樑某芬,均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人。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黃某平等人爲了騙取出口退稅,以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名義,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貨物出口的單證信息,僞造購銷合同、資金迴流,並指使被告人陳某江、張某鵬、樑某芬爲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通過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黃某平的J公司等多種方式購買外匯虛假結匯。通過上述“買單”“配票”“買匯”環節,虛構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已實際出口貨物事實,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項共計1.51億餘元。
陳某江、張某鵬、樑某芬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分別爲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陳某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66份,價稅合計4.43億元,稅額0.64億元;張某鵬、樑某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41份,價稅合計5.75億元,稅額0.82億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訴訟過程】
2019年12月26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以S公司等三家企業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何某斌等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陳某江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8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S公司等3家企業、何某斌等10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陳某江等3人提起公訴。
2021年9月8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S公司等三家企業、何某斌等10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S公司等三家企業七千五百萬元到三千二百萬元不等罰金;判處何某斌、黃某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餘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認定陳某江等3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百萬元到罰金不等。宣判後,何某斌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黃某鵬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非法經營,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
【基本案情】
黃某鵬,S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下稱S公司)實際控制人。
邱某富、邱某財、黃某苗、邵某雲、餘某玲、溫某玲、肖某、王某容、餘某潔,以及葉某玲、湯某芳等4人,均系S公司僱員。
劉某,X皮具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實際控制人。
陸某傑,報關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7年3月,被告人黃某鵬與邱某富、邱某財、劉某等人合謀,以正規經營公司爲幌子,通過買單賣單、虛構貨物出口、虛假結匯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過共同控制X公司等“殼”公司的經營權,將市場上有實際出口業務但沒有退稅資格的外貿單轉換成上述“殼”公司的出口外貿單,然後通過購買虛假的報關單、虛假的進項發票和非法結匯的手段,以上述“殼”公司的名義申請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共計人民幣2600餘萬元。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黃某鵬夥同邱某財等人通過QQ、微信等形式聯繫外貿客戶,以較高匯率吸引外貿客戶將外幣匯入黃某鵬等人在境外開設的公司對公賬戶中,使用黃某鵬控制的境內個人賬戶將對應的人民幣轉賬給外貿客戶,經審計,被告人黃某鵬等人以上述方法買賣外匯共計摺合人民幣1.12億餘元。
2015年11月開始,S公司在接受部分需要“買單報關”(即客戶有出口需求但沒有出口經營權)外貿客戶委託報關出口的過程中,獲得大量真實的出口報關資料。黃某鵬爲牟取非法利益,與陸某傑合謀買賣報關單牟利。黃某鵬控制的S公司將真實的報關資料(包括貨物櫃號、裝箱單、訂艙單等)出售給陸某傑控制的報關公司。陸某傑將上述報關資料套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單位名稱,向海關申報取得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然後將報關單賣給上述報關單上的申報經營單位牟利。之後,陸某傑按約定,以每份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價格,向黃某鵬控制的S公司支付費用。經審計,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黃某鵬指使餘某玲買賣報關單共計83份。此外,黃某鵬在經營過程中,爲了方便報關業務,私刻僞造了“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公章1枚。
【訴訟過程】
2019年7月31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以黃某鵬等15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非法經營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3月17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對黃某鵬等11人提起公訴;同日對起次要作用的受僱普通員工葉某玲等3人相對不起訴,對湯某芳存疑不起訴;2021年4月22日又補充起訴了黃某鵬等6人騙取出口退稅的部分犯罪事實。2022年3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黃某鵬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七百二十三萬元;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邱某財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並處罰金六百一十二萬元、三百零八萬元;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邱某富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餘某玲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餘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宣判後,黃某鵬、邱某財、邱某富等6人上訴,2023年7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盧某鋒、林某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賀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基本案情】
盧某鋒,A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總經理。
林某、黃某琦,B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二人系夫妻關係。
詹某可,深圳市C報關行員工。
賀某,棉紗從業人員。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黃某琦在廣東省深圳市通過向詹某可等報關從業人員非法購買報關單信息,並僱傭他人虛構購銷合同、僞造海運提單,通過其控制的某皮具製品有限公司等十餘家生產企業根據上述僞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盧某鋒在明知上述報關資料系僞造且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利用其職權,擅自決定以A公司名義將上述發票及資料入賬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共計人民幣514萬餘元,騙取出口退稅款人民幣428萬餘元,剩餘86萬餘元因被發現騙稅未得逞。盧某鋒等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主管均未參與。騙取出口退稅款所獲的428萬餘元贓款由盧某鋒親屬賬戶收取後,盧某鋒分贓獲得人民幣171萬餘元,林某、黃某琦共同非法獲得人民幣257萬餘元,A公司也未從中獲利。
被告人賀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爲獲取非法利益,將某棉業公司價稅合計人民幣170餘萬元,稅額人民幣24.72萬元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給林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林某等人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後,向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訴訟過程】
2019年1月28日,山東省萊西市公安局以盧某鋒等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賀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15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盧某鋒等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賀某提起公訴。萊西市人民檢察院還向A公司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該公司加強業務監管。2021年4月14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盧某鋒等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盧某鋒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百五十萬元;對黃某琦等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認定賀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宣判後,盧某鋒、林某、黃某琦提出上訴。2021年10月15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胡某糧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案
【基本案情】
胡某糧,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L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L公司)等企業實際控制人。
葉某強,X公司、L公司法定代表人。
婁某甌、劉某偉、吳某瑤,均系胡某糧公司員工。
鄭某,Y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Y公司)實際控制人。
施某建,買賣報關材料中介。
2012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糧利用Y公司等八家外貿公司的名義,夥同被告人葉某強、婁某甌、劉某偉、吳某瑤、鄭某等人,虛受由胡某糧實際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另還向被告人施某建等人購買外貿提單、放行單、報關單等報關材料,向他人購買外匯,僞造虛假的外貿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其中,胡某糧系騙稅團伙主要負責人,利用上述手段,以上述八家公司名義,騙取出口退稅共計1.114億餘元。葉某強負責購買外匯和幫助購買報關材料等相關事宜,共同騙取出口退稅。婁某甌、劉某偉、吳某瑤3人,受胡某糧僱用和安排,分別擔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會計、出納,負責聯繫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和報關材料,參與制作會計資料、匯款轉賬等,幫助騙取出口退稅。施某建向胡某糧等人出售外貿單證等報關材料,幫助騙取出口退稅。鄭某通過Y公司配合騙取出口退稅。案發後,胡某糧以涉案公司名義退出違法所得共計88.65萬元,該案審理期間,施某建退贓20萬元。
【訴訟過程】
2021年2月19日,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以胡某糧等7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在本案審查起訴及退回補充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會同偵查機關對於可能存在真實貿易的情況,經對涉案企業資金流水進行逐筆追查,並與在案書證、言辭證據覈對,從而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爲1.114億餘元。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胡某糧等7人提起公訴。
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胡某糧等7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胡某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餘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宣判後,胡某糧、婁某甌提出上訴。2022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