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大法官打造世界最弱的民主國會
廖元豪
憲法法庭在臺灣光復節,做出了「意料之中,法理之外」的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將立法院通過的「國會改革」部分條文宣告違憲─而且是核心的部分。在這個判決下,中華民國立法院可能成爲民主國家中最孱弱無力的國會。行政部門笑了,執政黨樂了,但憲法法庭的公正性恐怕再度遭到重擊。
首先要提醒,憲法法庭雖然宣告多條違憲,但也否定了柯建銘與青鳥們誇飾的「毀憲亂政」以及「沒有討論就沒有民主」之說。因爲判決指出,這些法律通過的過程雖有爭議與瑕疵,但仍在國會自律範圍內,其效力並無問題。
此外,大法官們還是承認立院可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權,政府官員以及社會相關人士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甚至一直在吵的「反質詢」,大法官也採取合憲性限縮解釋,認爲它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要說立院不能行使調查權、調閱權、聽證權,也是太過極端。
然而,本判決對立院最強一擊,是拔掉所有法律上的強制、處罰權限。無論是「拒絕出席」、「拒絕繳交資料」,或是「虛僞陳述」,一律不得課處罰鍰或是刑罰。也就是說,立院有權調查,但官員或民衆不甩,繳出塗黑的資料,發表虛僞的證詞假消息,也只要負不痛不癢的「政治責任」。
在政治人物有爲有守、相互尊重的時代,或許立院根本不需要用到「罰鍰」這種武器。但爲什麼這一屆立委會覺得需要?就是因爲在民進黨執政八年多來,太多官員態度傲慢拒絕配合國會要求,該出席不出席,給資料不確實,甚至在國會殿堂公然撒謊。請問,質詢問出的是假話,那還要質詢作什麼?行政部門不想當君子,那立院只好用對付小人的方法處理。結果憲法法庭說,立院還是監督,但是不能罰。這是不懂政治實務的天真,還是太過疼惜行政部門而敵視職司監督的立院?
大法官在這個判決一再強調某種前所未聞的法理:行政院對立院只負「政治責任」,而不可以負「法律責任」!而且還指出,立院如果要行使監督權力,一定要憲法明文規定。但這種法理根據憲法哪一條?或哪一個先例曾這樣解釋?大法官沒有交代,彷彿是天上掉下來的神諭。而包括罰鍰與刑罰在內的「國會強制調查權」,乃是民主國家普遍擁有的權力,幾乎可說是普世價值。
而且這些調查權,往往都是憲法沒有規定、由政治實務與司法判決承認的「默示權力」。爲什麼這些國家無分內閣制或總統制,都會發展出這些強制手段?就是因爲它們早就看到,沒有強制調查權、執行權的國會,根本就是無牙老虎!
立院作爲國家最高決策機關,又是民選的監督機關,沒了強制力,就只能吵架而已。多位大法官都是留學國外的憲法學界出身,可曾聽過今天這個「不可以要求官員對國會負法律責任」的怪論?更何況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早已承認調查權包含必要的「罰鍰」處罰,本件判決爲何要偷偷挖空先例?憲法法庭在法理依據薄弱的情況下,拔掉了立院好不容易長出來的乳牙,讓行政更加高枕無憂,實在太過偏袒。
如果一切爭議都只能政治解決,那接着立院也只能用通過法案、砍預算,以及否決人事權來對抗行政部門。偏偏這個判決可能讓許多人民覺得,總統與政院還有個體貼的憲法法庭可以靠,這時最受傷的可能不是立院,而是本來就很脆弱的司法。(作者爲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