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協前副主席李文喜 一審被控受賄23.75億
遼寧省政協前副主席李文喜(中) 一審被控受賄23.75億元。(澎湃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報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政協前黨組成員、副主席、遼寧省公安廳長李文喜受賄,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5.46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23.75億元)一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李文喜及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當庭認罪悔罪。
檢方起訴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員警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業生產經營和辦理採礦手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李文喜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李文喜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去年7月27日通報,立案對李文喜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審查調查。
經查發現,李文喜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共黨紀,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鉅額礦產收益;執法犯法,利用執法司法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爲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文喜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中共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大陸《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李文喜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