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錦授權合約疑掏空 最高院審理

臺灣東洋藥品公司、晟德大藥廠針對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所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9日首度開庭。圖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本報資料照片)

知名藥廠「臺灣東洋藥品」公司,與前董事長林榮錦有多起刑、民事訴訟,其中林以「晟德大藥廠」名義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擁有東洋研發的精神分裂症治療藥物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所有權。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9日首度開庭,雙方針對林在董事會中有無迴避以及簽約代表人是否獲董事會授權激烈交鋒。

但受矚目的是,林因被控掏空東洋30億背信案,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臺北地檢署日前以林當年處理Risperidone PLGA藥品授權過程疑與背信案有關聯,移請最高法院並辦,因此林能否自弊案脫身,已引起業界關注。

林榮錦被控在擔任東洋董事長期間,未經公司決策下,擅將包含Risperidone PLGA等多項具專利的學名藥,無償授權給瑞士Inopha AG公司,致東洋損失30億元。2017年一審重判林10年徒刑,去年高院逆轉改判無罪,案件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林另以其經營的晟德公司,主張臺灣東洋研發的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是晟德委託東洋研發,應爲該藥品所有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東洋與晟德研發藥品契約存在。

但東洋認爲,該藥是東洋自行研發,並指控林2009年任東洋董事長期間擅自將該學名藥授權給瑞士Inopha AG公司,後又提供不實資訊予東洋董事會,並指派晟德、東洋之非合法代表人於2010年簽署委任開發協議,將該藥讓渡至晟德,強調該藥品委任開發協議,非由雙方公司合法代表人簽署,契約當屬無效。

2大藥廠在該學名藥所有權爭訟多年,高院判決東洋敗訴,認定2010年的委任契約存在,但東洋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簽署契約過程有多處瑕疵,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昨庭訊,晟德律師團重申擁有該藥品所有權,強調晟德於2010年向東洋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並支付2000萬款項。但東洋律師團反駁,強調東洋自2004年起投入研發成本至少有6000多萬,後續更投入2.7億的微球製劑廠,直指協議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