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12歲女孩被強姦案:家屬控告不立案民警瀆職,檢方受理
(原標題:臨夏12歲女孩被強姦案:家屬控告不立案民警瀆職,檢方受理)
臨夏12歲女孩被強姦案:家屬控告不立案民警瀆職,檢方受理(來源:澎湃新聞)
10月29日,“臨夏12歲女孩遭多人強姦,警方未立案”一事有新進展。
女孩叔叔告知,檢方已受理其對辦案民警瀆職、濫用職權的控告。檢方迴應案件在辦理,辦結後會通知。
事件回顧
臨夏12歲女孩被強姦案宣判,當地檢察、公安12人被問責,曾“不予立案”
備受關注的“甘肅臨夏12歲女孩被強姦案”,終於塵埃落定。
2023年4月17日下午,臨夏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強姦案,被告人周某某強姦案。
對被告人馬某甲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司某某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被告人馬某乙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90000元,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4500元,共計94500元。
對被告人周某某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被告人周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30000元,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1500元,共計315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於2021年7月30日,強姦未成年人。被告人馬某乙對馬某甲、司某某強姦行爲提供幫助。被告人周某某於2021年7月31日,強姦未成年人。臨夏市人民法院認爲,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爲,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嚴懲。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遂作出上述判決。
4名被告人均是農民
州市檢察、公安機關12人被問責
4月17日下午,臨夏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強姦案及被告人周某某強姦案。針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情況,奔流新聞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法院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奔流新聞:該案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本案審判長、臨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琰瓊: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無視國法,強姦未成年人,其行爲均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馬某乙無視國法,爲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的強姦行爲提供幫助,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馬某甲、司某某先後強姦未成年人,屬於輪姦,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無視國法,強姦未成年人,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對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事實不明知。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周某某均爲成年人,作案過程中與被害人有較長時間接觸,通過對被害人的言行舉止、體貌特徵等觀察,根據生活常識,能夠判斷被害人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知道”的情形,故本院認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
奔流新聞:我們瞭解到被害人家屬提出了300萬元的民事賠償,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12.6萬元,爲何作出以上判決?
本案審判長、臨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琰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未排除特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嚴重侵害,根據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原則,本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雖未提供票據,但案發後其親屬確有送被害人進行醫治的事實存在,故酌情予以支持。
奔流新聞:案發後,很多人關心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嫌疑人是何職業?
本案審判長、臨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琰瓊:經法庭審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農民,家庭條件一般,均依靠打工爲生。
奔流新聞:本案在偵查階段有沒有辦案人員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臨夏州紀委監委宣傳部部長劉永貴:2022年5月,媒體報道該案後,州紀委監委立即成立州、市紀委監委聯合調查組,對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經調查,依規依紀依法對州市檢察、公安機關12名履職不到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處理,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同時組織處理2人)、調離公安系統等組織處理6人。
臨夏12歲女童報案被強姦
警方“不予立案”,嫌犯抓了又放
據中國新聞週刊,2021年暑假,12歲的燕燕(化名)自殺了兩次。一次噩夢般的網友見面後,她報案被強姦,公安局卻不予立案,三個嫌犯抓了又放。
2021年8月初,報警被強姦第二天,甘肅臨夏市一家賓館內,馬建強爲侄女小燕梳頭 圖/受訪者提供(中國新聞週刊)
燕燕是缺了4根手指的殘疾人,住在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臨夏州)和政縣的山村裡。她從小沒有媽媽,爸爸也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在青海打工的小叔叔馬建強(化名)替侄女申請刑事複議和複覈,但快一年過去,案子始終在程序裡打轉。
2022年5月30日,馬建強把燕燕的遭遇寫成《舉報信》,公佈在社交媒體上,引發輿論關注。案子很快有了進展,5月31日,臨夏州臨夏市公安局對涉嫌強姦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臨夏州臨夏市檢察院對他們批准逮捕。
據羊城晚報,2022年5月30日,記者關注到一封關於“12歲殘疾少女燕燕(化名)被三名男子騙往甘肅臨夏強姦”的舉報信。當天,記者聯繫到了舉報人馬先生,馬先生告訴記者,燕燕是其侄女,由於燕燕幼時遭母親拋棄,父親常年患病,所以主要由馬先生代爲撫養照顧。至於舉報信的內容,馬先生表示是屬實的。
馬先生提供的舉報信顯示,2021年7月30日,燕燕被在網上認識的三名男子以“到公園遊玩”爲由從臨夏回族自治州和政縣哄騙到臨夏市,後遭強姦。“事情發生後,燕燕曾有過自殺行爲,目前無法正常上學。”
記者從那封舉報信中看到,家屬報案後,三名男子由臨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帶回訊問。但根據馬先生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2021年8月6日,臨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針對馬某某報案稱被強姦一案,該局經審查後認爲,無犯罪事實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但燕燕家屬對此並不認可,申請了複議。
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2021年9月3日,臨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複議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爲此前該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原決定。
警方出具的《刑事複議決定書》
隨後,燕燕家屬繼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2021年11月1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複覈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爲此前臨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
另據舉報信內容,馬先生稱,在家屬與相關單位反覆溝通,並配合帶着燕燕前往醫院做了精神鑑定後,2022年初,他們從辦案民警處瞭解到,該案以“組織未成年人淫亂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臨夏市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爲該案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嫌疑人不予逮捕,並辦理了取保候審。
2022年5月30日,馬先生髮布的《舉報信》引發了輿論極大的關注。次日,“臨夏發佈”微信公衆號就“臨夏12歲殘疾女孩自述被三人強姦,報案後未立案”一事發布情況通報,隨即成立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同日,犯罪嫌疑人被當地公安刑拘,4天后,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3月27日,該案於臨夏市法院開庭審理,馬先生表示,多名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認罰,並對受害者家屬表達了歉意。
提起燕燕目前的生活和心理狀態,馬先生深表無奈:“從去年事情發生後,當地婦聯和心理醫生曾來過一次,但之後再沒來過,你說孩子穩定,但好像也不穩定。”
據馬先生介紹,燕燕最近在學校表現不錯,並且因成績進步得了兩個獎狀,但孩子在學校有過多次自殘行爲,“在家裡的時候,她心裡不舒服,會吃大拇指頭,到學校一難受她就拿鉛筆刀劃自己手背。”
馬先生告訴記者,希望在所有事情塵埃落定後,帶着侄女到北京看心理方面的醫生,“也計劃一起搬家到其他省份生活,孩子也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