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的僞證問題 特偵組不辦?

黃帝

總統親信林益世貪瀆案出現戲劇轉折,林益世在交保後的首次開庭,即改口主張「一刀斃命」錄音不具證據能力;林益世的大樁腳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爲氣陳啓祥亂說,他纔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臺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啓祥提的」;沈若蘭日前開庭更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啓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事實上,如果沈若蘭的金錢經得起檢驗,是合法取得,則何需在特偵組搜索之際,將錢藏在魚池裡,甚至放火燒,這些證人說法如今一變再變,也明顯朝着減輕林益世罪責方向走,司法難道可以接受證人如此「變變變」?

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他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僞證罪責。刑法第一六八條明文,「於執行審判職務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爲虛僞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益世案證人郭人才與沈若蘭於特偵組偵訊時,對於林益世貪瀆之重要關係事項爲證人,並經具結,如今改口即代表先前證詞涉嫌「虛僞陳述」,公然把司法當兒戲,特偵組應依法追究沈若蘭、郭人才的僞證罪責。

作者黃帝穎,律師國立大學兼任講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