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走失智母488萬元財產 女兒稱媽媽贈與法院不信判還錢
臺中郭姓女子自稱黃姓母親失智前贈與她財產,持對方存摺印章領走488萬多元,黃婦提告主張女兒沒經過其同意,卻趁她無力管領財產擅自領走錢;法院查,郭女稱媽媽贈與財產卻提不出證明,且黃婦受輔助宣告前就對女兒提告,扣除郭女支付照護費等,判她應給付母親452萬多元,可上訴。
黃婦主張,自己2020年11月罹患失智症住院治療,2021年1月送往護理之家, 同年12月經法院裁定宣告爲受輔助宣告之人,郭姓女兒趁她已無力管理自身財產時,沒經她同意擅自取走她銀行、郵局存簿印章。
黃婦指出,女兒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間,前後提領她多達488萬5502元現金,扣除替她支付的生活費、照護費用等,向法院訴請女兒返還452萬6037元。
郭女抗辯稱,母親失智前只有她們住在臺灣,自己母女2人相依爲命,自己也很少跟其他姐妹來往,媽媽是在2020年11月意識仍清楚時,交付存摺印帳並指示她領取,且母親同意贈與給她,供她日常開銷及投資股票支出。
郭女也說,後來母親住院才無法探視,但近年仍以電話、視訊聯繫,媽媽都可以清楚陳述、和她互動,都沒有要提告意思,期間也曾到美國度假3個月,當時意識都清楚,回來也都有自理能力,認爲母親並無提告之意。
臺中地院查,郭女自稱款項是母親贈與,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且根據輔助宣告前調查紀錄,郭女非但沒提及母親贈與金錢一事,反而自稱願意返還私自挪用的45萬元,不採信其說法。
法院也認爲,黃婦是受輔助宣告,非監護宣告,就算意思能力不足,也非完全欠缺或喪失,且在受輔助宣告前就在民事起訴狀上親自簽名、提告。
法院認定,郭女無法證明母親贈與款項,其提領488萬5502元欠缺正當性,扣除支付生活、照護費等,判她應給付母親452萬3572元。
長輩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