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撞翻騎車人,投喂者賠了6萬!他很委屈:我是出於愛心

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動物是一種善舉,但萬一流浪動物傷了人,投喂人可能就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11月19日,無錫宜興市人民法院發佈了一則案例流浪狗撞翻騎車人,投喂者賠了6萬元。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4日晚上,徐某駕駛摩托車搭載朋友潘某沿宜興市周鐵鎮公路行駛,至某設備公司門口時,與從公司中跑出的狗相撞,導致車輛翻倒,徐某及潘某雙雙受傷。

事故發生後,交警經過調查得知,引發事故的狗是一條流浪狗,長期接受設備公司員工王某的投喂。90後小夥王某,平日愛護小動物,公司周邊有不少流浪狗,王某出於愛心在公司內主動投喂。久而久之,前來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來越多,有十多條,王某風雨無阻堅持每天投喂。最終,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調解結果

2024年6月12日,徐某與潘某分別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元。王某很是委屈,認爲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於愛心投喂,不應擔責。爲此,法官向雙方釋明《民法典》中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王某其較爲固定的投喂行爲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產生了食物依賴,從而使其長期在公司附近生活,與王某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係。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雙方達成和解,由王某賠償徐某損失3.3萬元,賠償潘某損失2.7萬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愛心之舉並無過錯,但飼養者應盡好相應的管理職責。愛心人士較爲固定的投喂行爲不可避免地會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長期生活在特定區域之中。而投喂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大特定區域內公共環境的危險性。因此,在定點投喂人與流浪動物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係情況下,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定點投喂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來源:江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