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女碩士偕男友殺父 判無期徒刑
江姓女碩士夥同張姓男友拿鐵錘弒父,最高法院皆判無期徒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認爲,二審依據刑法科刑時審酌一切情狀與鑑定結果,認定江女、張犯行已達極爲嚴重程度,但未達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故不科予死刑,兩人各量處無期徒刑妥適,未逾越法定刑度,沒有違背罪刑相當原則。
最高法院指出,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個案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情形時,法院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酌行爲人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 再社會化的可能,二審判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江女和張男二○一四年赴美留學,請求江父幫忙申請貸款、資助生活費,江父初期答應,但二○一六年就不再資助,導致兩人在美國就學和生活困難,最終沒獲取學位,心生怨恨。
江女、張男返國後多次找江父理論,卻屢被拒於門外並報警,謀議動手殺害江父,陸續購買行兇工具。二○二一年騎車到江父擔任保全的國小埋伏,江女先衝上前抓住父親手臂,再命張男持鐵錘重擊頭部,見父親倒下還有聲音,二度叫張男繼續痛打。
江父最終因顱腦損傷出血當場死亡,江女、張男先清理現場血跡,拿塑膠袋套住江父頭部,還用束帶綁着雙腳,將屍體搬上機車前踏板,途中江父右腳因垂下遭拖行被磨到見骨,最終載運太平區一處產業道路,丟棄在山溝。
江女、張男未衡量財務,赴美求學時經濟拮据,最終未取得碩士學位,兩人還將一切挫敗歸責給江女父母,江女殺父後一度還想加害母親未果,泯滅人性。
二審指出,兩人經鑑定認有矯治教化可能性,且犯行未達罪無可逭,國家不應輕易以刑罰權剝奪兩人生命,因此未判死刑,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上訴認爲兩人難以期待教化,均不是合法上訴三審理由,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