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強:明代方誌編纂的“書法”問題
摘要:“書法”問題是史學話語體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明代修志者借用史書“書法”的概念,用於理解和解釋明代的方誌編纂實踐,對推動形成方誌“書法”,並進而推動方誌編纂與史籍編寫接軌發揮了積極作用。明代方誌“書法”內容豐富,涉及對一統志體例的沿襲與因循、通志和州縣誌書編纂體例的發展與完善、各層級志書編纂的聯繫與互動、修志義例與序按論贊的運用等多個方面。
關鍵詞:明代;方誌編纂;一統志體例;“書法”原則
劉永強,中國地方誌工作辦公室
原載《江西社會科學》2023年第3期
在史學話語體系中,“書法”是一個重要的核心概念。如《左傳·宣公二年》就引孔子的話說:“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其中的“書法”是歷史書寫和歷史評價的標準與尺度。宋元以降,修志者圍繞確定方誌編纂體例、選用入志資料、突出記述重點以及考據訂正史實、權衡刪削文字等問題,逐漸探索形成一套較系統的方誌編纂原則與方法。明代,隨着朝廷對方誌編纂的重視,特別是編修《大明一統志》產生的巨大推動作用,方誌編纂興盛。在此過程中,明代修志者取法借鑑史學“書法”的概念,並將其落實在方誌編纂過程中,作爲理解和闡釋方誌編纂實踐的一把鑰匙,爲增強方誌書寫的嚴肅性、強化方誌書寫的規範性提供了理論依據,在一定程度上也豐富了明代方誌編纂理論的內涵。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林有年在編纂《瑞金縣誌》時提出:“志中書法大略仿《大明一統志》《贛州府志》,大書以提其綱,分注以詳其目,庶邑治之因革後人有考焉。”同時期的陳露也說:“志中書法多仿《山東通志》《東昌郡志》,提其綱而詳其目。”二人均提出了方誌“書法”的問題。不難看出,由史學“書法”而來的方誌“書法”,既是對方誌編纂形式提出的要求與規範,更包括對方誌編纂體例、原則的沿襲與依循。本文試對上述議題進行必要的論述。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沿襲與因循:明代一統志體例的定型及其影響
明朝建立後,爲了強化中央集權,加強對全國的有效控制,體現國家一統的政治理念,明初幾代皇帝均下令纂修總志、大一統誌。洪武年間,朱元璋先後四次下令纂修總志,繪製全國的輿地圖。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命儒臣魏俊民等編纂《大明志書》,主要記述天下州郡地理形勢及歸附始末。這是明朝政府編纂的第一部全國性總志,可惜早佚。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命大臣編成《大明清類天文分野之書》24卷,以分野星次分配天下郡縣,郡縣之下詳載其建置沿革。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又命劉基等編成《寰宇通衢書》1卷,專載全國水陸交通驛程。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又命大臣纂成《洪武志書》,記載“都城、山川、地裡、封域之沿革,宮闕、門觀之制度,以及壇廟、寺宇、街市、橋樑之建置更易”。
朱元璋倡導修撰總志的觀念和做法,爲其子孫所繼承。永樂十年(1412),明成祖頒降《修志凡例》,旨在規範志書的體例和內容,這是迄今發現的中國古代最早由朝廷頒佈的修志凡例。《修志凡例》在《大元大一統誌》條目的基礎上增刪而成,共17條:一爲建置沿革、分野,二爲疆域、城池、裡至,三爲山川,四爲坊郭、鄉鎮,五爲土產、貢賦,六爲風俗、形勢,七爲戶口,八爲學校,九爲軍衛,十爲廨舍,十一爲寺觀、祠廟、橋樑,十二爲古蹟,十三爲宦跡,十四爲人物,十五爲仙釋,十六爲雜誌,十七爲詩文。
永樂十六年,明成祖詔令編修天下郡縣誌書,同時頒降《纂修志書凡例》。《纂修志書凡例》是在《修志凡例》基礎上修刪而成的,共21條:一爲建置沿革,二爲分野,三爲疆域,四爲城池,五爲山川,六爲坊郭、鎮市,七爲土產,八爲風俗,九爲戶口,十爲學校,十一爲軍衛,十二爲郡縣廨舍,十三爲寺觀,十四爲祠廟,十五爲橋樑,十六爲古蹟,十七爲宦跡,十八爲人物,十九爲仙釋,二十爲雜誌,二十一爲詩文。與《修志凡例》相比,一是將原第一條建置沿革、分野分別單列;二是將原第二條疆域、城池、裡至的前兩項分別單列,刪除裡至;三是將原第四條坊郭、鄉鎮改爲坊郭、鎮市;四是將原第五條土產、貢賦改爲土產,不再列貢賦;五是將原第六條風俗、形勢改爲風俗;六是將原第十條廨舍改爲郡縣廨舍;七是將原第十一條寺觀、祠廟、橋樑分別單列。
在方誌編纂形式的統一要求下,各地誌書陸續編纂而成,之後陸續進呈至朝廷,編纂大一統誌的時機逐漸成熟。景泰七年(1456),《寰宇通志》纂成,凡119卷,明代宗親撰序文。天順五年(1461),在《寰宇通志》的基礎上,纂成《大明一統志》90卷,明英宗親撰序文。《大明一統志》頒行後,《寰宇通志》即毀版不行。《大明一統志》以南、北兩京、十三布政使司分區,以府州爲單位,下設建置沿革、郡名、形勝、風俗、山川、土產、公署、學校、書院、宮室、關樑、寺觀、祠廟、陵墓、古蹟、名宦、流寓、人物、古蹟、列女、仙釋等20門,最後爲外夷各國。遺憾的是,該志不載戶口、田賦、官制等重要內容,因而頗受時人的譏議。
《大明一統志》的出現,一方面在體例上對以前的全國性總志及《大元大一統誌》多有借鑑和總結,推動了方誌向定型化和程式化的方向發展,爲多數明代修志者所遵循;另一方面,確立了《大元大一統誌》以來確定的由地方先行編纂志書進呈以備採擇的制度,使各地的方誌編纂活動有了合法的政策依據,趨於常態化。正如嘉靖十三年(1534),馮蘭在《蠡縣誌序》中所說:
方今聖朝之天下輿圖洪遠,曠古未有。自藩、臬郡暨州縣兼總大成,彙集大略,類聚記載,著爲圖書,昭示天下,名曰《大明一統志》。宏綱奧旨,統宗會元,擴世代、該事物者至矣。其郡縣分列,即條目之在綱領。今復自各爲志者,何也?蓋古者有列國之史、四方之志、《九丘》之籍,各記時事,故郡縣亦志,皆是物也。所以以詳裨略,以實塞闕,合附一統之大,若一簣一勺赴積海山,用廣藏納,鉅細本末,先後該括,示一時、垂百世於無窮,猗歟休哉?
馮蘭探討了全國總志和州縣誌書的關係,在充分肯定《大明一統志》價值的前提下,明確了對《大明一統志》體例的遵從,並進而論證了州縣修志的必要性,即“合附一統之大”。
《大明一統志》頒行後,因其體例具有國家層級的規範和指導意義,對方誌凡例制定和方誌編纂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很多修志者紛紛效仿,視其爲萬世編纂方誌之良法。沈庠修、趙瓚纂弘治《貴州圖經新志》即遵其例,該志凡例雲:“迨我《大明一統志》出,一掃羣志之陋,而程式之美足爲萬世志法。”嘉靖間,閔文振纂修《寧德縣誌》,也強調要嚴格遵循《大明一統志》體例,其凡例雲:“竊以《大明一統志》實聖朝君相裁定,盡美盡善,凡有纂修,謹當師之耳。”
有些地方官員在編纂方誌時不僅有意識地遵循《大明一統志》體例,還對其他不遵守《大明一統志》體例的有所批評。如李宗元在纂修嘉靖《沈丘縣志》時所說:“近時修志者或爲紀載體,或爲分類體,或爲吏、戶、禮、兵、刑、工體。雖各不同,亦皆有據。今惟一以《大明一統志》爲宗,獨加詳焉。”劉效祖在編纂萬曆《四鎮三關志》時也說:“茲志以《一統志》爲章程,蓋皇明制書,經館閣裁定。……乃今諸家結撰不盡率由,或以沿革爲表,或以賢才爲傳,或職官爲表又有志,或選舉有志又爲表。雖其文采蔚然可觀,於志體安所裨益乎?”李宗元、劉效祖均強調了遵循《大明一統志》體例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明代從省到府、州、縣各個層級的志書大體都認真貫徹執行了《大明一統志》的體例和修纂範式。雖然並非一味照搬照抄,但多采用綱目體,綱舉目張,頗便於翻檢利用。也有修志者主張在遵循《大明一統志》體例的基礎上,借鑑已有史籍的編年體和綱目體形式,採用較爲獨特的體例。如嘉靖《廣平府志》取法“《春秋》《綱目》《一統志》也”。
二、上行與下效:明代各級方誌在編纂實踐上的相互依存關係
明朝統治者爲編纂全國性總志及《大明一統志》,不斷髮布行政命令。各布政司及各府、州爲編纂志書也不斷髮布修志的行政命令,“檄下郡邑,各修厥事而請”,通過多種行政手段推動郡縣編纂志書,方誌編修活動日趨普及和發展。一般而言,《大明一統志》、通志與府州縣誌之間在編纂實踐上存在層層推動、相互依存的關係。
對於特定的區域來說,因各志記述對象的相對集中和具體,明代修志者多主張在堅持《大明一統志》體例特點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注意體例和內容的相互協調,這就更要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內容。就通志而言,除前述弘治《貴州圖經新志》外,伍福纂成化《陝西通志》、黃仲昭纂弘治《八閩通志》、薛綱纂修嘉靖《湖廣圖經志書》、郭棐纂萬曆《廣東通志》等,大致都是仿《大明一統志》的體例,只不過是就一省之事“特加詳焉”。如萬曆《廣東通志凡例》雲:“其義例仿《一統志》,特加詳 。或大書,或分注,煩簡之別也。”另如《湖廣圖經志書凡例》雲,該志“纂修悉準《大明一統志》,遵時制也”,然而志天下原則上宜簡約,志一省宜稍加翔實,故參考郡縣新舊志,“量爲增入,不敢加一私見臆說,恐無徵也”。全志20卷,卷1爲本司志,下設建置沿革、城池、戶口、田賦、藩封、公署、貢院、宮室、祠廟、歷官、名宦、惠政、祥異、詩文14目;卷2~20爲府州縣誌,依次爲武昌府、漢陽府、黃州府、德安府、荊州府、嶽州府、襄陽府、鄖陽府、安陸州、沔陽府、衡州府、永州府、郴州、長沙府、寶慶府、辰州府、常德府、靖州、施州衛,每府州下設建置沿革、形勝、風俗、山川、城池、坊鄉、土產、戶口、田賦、藩封、公署、學校、書院、宮室、惠政、關樑、鋪舍、寺觀、祠廟、壇壝、陵墓、古蹟、名宦、流寓、人物、科甲(歲貢官顯者附)、列女、仙釋、詩文29目。從該志篇目來看,在大體遵照《大明一統志》體例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情況,作了適當的變通,體現了“量爲增入”的考慮和安排。府、州、縣誌也是如此。如弘治《徽州府志》事目遵《大明一統志》體例,但根據徽州府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詳細記述一郡之事的具體方法,“故於其已載而未備者增之,未載而可採者補之,事無可考者闕之,事有當紀者續之,舊志舛訛者兼考史傳以正之”。
元代已有行省一級的志書,如《雲南圖志》《甘肅圖志》《遼陽圖志》《雲南志略》《齊乘》等,只是未有通志之名。洪武十五年,《雲南志》61卷纂成,是爲明代第一部通志。成化《山西通志》是現存最早以“通志”命名的省級志書,刊行於成化十一年(1475)。沈鍾在《山西通志序》中雲:“郡與州若邑舊各有志,然未有合而爲一編者。《書》不云乎:若網在綱,有條而不紊。山西之志必合而一之,夫然後綱舉而目張,而無復遺憾矣。”沈鍾實際上論述了閤府州縣誌編《山西通志》的必要性,也論證了“通志”之書編修的必要性。弘治四年(1491),彭韶提出:“郡邑有志,尚矣。而一藩全志,昉於近時。去離爲合,寓繁於簡,是亦一道也。”彭韶認爲通志之類志書開始於明代,這種看法顯然是不準確的,只能說是以“通志”爲名的志書開始於明代。
關於“通志”的含義,孔天胤認爲,方誌爲記事之書,“記一方之事而備載之書,是以謂之通也”。其意“通”即記載的詳備。顧清則表達了不同的看法:“通志者,會諸志而成書者也。”其意謂“通志”是彙編各郡縣誌書內容而成者。嘉靖十二年方遠宜在解釋《山東通志》時說:
《山東通志》者,通志山東也。山東總六郡,諸州邑皆古列國之故墟,其山川、人物、事蹟紛錯不一,或割裂於昔而統會於今,或舊屬於彼而新隸於此。古今國邑不同,事文貫絡不絕,通而志之宜也。
筆者認爲,通志的資料多采自郡縣誌書,但並不等於說通志就是郡縣誌書的彙編之作,作爲一個獨立的志書種類,通志有其自身的體例與範式,在堅持自身體例的基礎上還要保證自身記述內容的完整性,所以所謂“通志”,即爲“通而志之”的解釋應是更爲恰當。
明朝疆域廣闊,編纂通志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彭韶就說:“統屬既廣,該括難周,作者或詳近而略遠,或粹古而遺今,或爲己而忘他人,觀者病之。重以序述體裁,去取權度,人各異論,欲爲成書之善而可以信今傳後,豈不難乎?”可見,通志編纂面臨的困難主要在於體例和資料取捨兩個方面。通志多仿《大明一統志》體例,但在資料來源上主要依據府州志書。如黃仲昭編纂弘治《八閩通志》,在該志序中說:
定其凡例,隨事分類,爲大目十又八,所統小目凡四十又二。每類則合八府一州之事以次列之,釐爲八十七卷,名曰《八閩通志》。其間若地理、食貨、秩官、學校、選舉、壇廟、恤政、宮室、丘墓、古蹟之類,皆因諸郡所採事蹟,隨其詳略,稍加刪次,或遇營建修治之得宜而可以示法於後世者,始備錄之。
對於人物誌,黃仲昭更是旁搜博考,尤爲用心。黃仲昭強調“皆因諸郡所採事蹟”,說明了通志編纂對府州志書的重要依賴。
通志主要取材於府州志,府州志則多取材於縣誌,兩者在編纂上均多采用按所轄行政區域次序以類纂輯的方法。以成化《杭州府志》爲例,“斯志,志府也。故諸凡並府先之,而以屬縣次焉,附屬又次焉”,“凡各縣誌附見,惟錄其大者、要者,而於瑣細略之,體宜然也”。該志63卷,分爲18門,每門下設目若干,每目按照所轄9縣依次記述。
關於府州志在記述上如何處理府州與轄縣的關係,劉繼先、崔士偉在編纂嘉靖《武定州志》時有所闡述:“志,志州也,何以附四縣?夫縣屬州也,不以附之非全志,非全志則非所以全州也。志附縣以全州,擬州志可也,而何以略?夫縣自各有志也,擬州之詳焉,則被〔彼〕將贅乎,我將贅乎?蓋嘗論其勢矣,先王制郡縣以相統屬,離合權勢之妙也。合而不離其勢難,離而不合其勢散,離中有合、閤中有離,此郡縣之所以相統屬也。故志亦然。外四縣而弗書則太離,盡其事而詳書則太合。太離嫌於無統,太合嫌於侵併,是故不可不書,書不可不略。”這裡表達的意思是,州志和縣誌分別以全州和全縣爲記述主體,州志應重點記全州,所附各縣的內容應簡記,而各縣的內容應主要由縣誌來承擔。概而言之,州志和縣誌均有單獨成書的必要,同時又相互依存、互不可缺。
就記述內容來說,《大明一統志》記天下之事,較通志爲略;通志記藩省之事,較《大明一統志》更爲詳細,但比府州縣誌要簡略很多。“所紀有廣狹,所書有詳略,其勢不得不然也。”從資料的選取上來說,三者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係,所記地域範圍越小,記述內容就越翔實。桑悅在《重修蒼梧府志序》中就說:“國朝既修《大明一統志》,諸藩臬或有總志,而郡縣又各有志。均一事一物大撮其凡,小詳其目,愈小愈詳密也。”嘉靖四年,費寀在《鉛山縣誌後序》中形象地以宗族制度比擬三者之間的關係:“愚惟家之有大宗小宗,紀近以承於遠,而近者親焉,尤爲要矣。故統志,始祖也;省志、郡志者,別子與繼別之宗;而縣誌,則繼禰之宗也。是故省、郡志貴略,不略不足以包遠;縣誌貴詳,不詳不足以括細。恃略以忽乎詳,或未然也。”這種明顯的依存關係,使得通志編纂有賴於府州志,府州志編纂有賴於縣誌,反過來也形成了事實上的府州志“書寫”仿通志,縣誌“書寫”又仿府州志。
三、與史籍編修接軌:修志義例與序按論贊的廣泛運用
明代方誌強調“書法”問題、借鑑史書編纂經驗和方法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志書中序、按、論、讚的廣泛運用,同時也更爲深入而系統地探討了方誌編纂所蘊含的修志義例。在類目前添加無題小序,附以按語,這種現象在宋元方誌中即已出現。如羅願所纂淳熙《新安志》,在各類目前均置“敘”一篇,如《敘物產》載:
生人之道致物以爲養,物備則養豐,養豐則生足樂,生足樂則喜爲善,喜爲善則重犯法,重犯法則服教訓,服教訓則上尊安。……然則物產之所聚,是良國也,雖然有道,蓋所謂谷與魚鱉不可勝食而材木不可勝用者,亦繫於其政。
該文簡要說明設置類目的緣由、目的及其所述之大體內容,體現其“繫於其政”的重要性。《新安志》還多用按語,如該志在敘述州郡沿革時,在“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吳,以黟之廣德故國爲廣德縣,隸宣城郡”一句下附以小字,加“按”雲:“《吳志》呂蒙領廣徳長,《吳錄》張純補廣徳令,則廣徳在吳爲縣矣。然不知所屬,至《晉書》乃顯隸宣城雲。”設置按語的目的在於補充志書內容記述的不足或考訂相互歧異的歷史記載及其他相關資料。
明代方誌對序、按、論、讚的使用更爲廣泛、靈活,其在卷首或一綱目、類目之首置無題小序,在文中或綱目、類目之末,增加了論、贊、按語、某某曰等。這些體裁的靈活運用對深化方誌記述的內容和體現修志者的編纂思想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明代方誌中,志文無題小序的稱謂有多種。有稱“總序”者,如弘治《黃州府志》,“目錄凡可以類從者,則立綱以總之,而詳列其目。事有該括未盡者,附於各目之下。蓋亦刪繁就簡,免分裂失序之弊,故於綱之下特總序之,以見類從之意焉”。有稱“總志”者,如正德《大名府志》,“志目頗多,使不以類相從,未免淆雜無倫。故各以總志統之,庶幾綱舉而目張之義也”。有稱“序”者,如隆慶《寶應縣誌》,“每卷有序以冠於端,有論以總於後。其所關係尤重者,別爲論以盡其義。凡爲序九篇,爲論十五篇”。有稱“敘論”者,如嘉靖《惠安縣誌》,“卷有題辭不發凡起例,而所以纂述之意各於敘論見之”。有稱“小敘”者,如嘉靖《通州志》,“志中分門者九,俱小敘於首,以見大要”。有稱“小序”者,如嘉靖《淳安縣誌》,“逐類之首各爲小序,大率仿郡志之例而變其文”。
此外,有的綱目體志書於綱目、類目下均設無題小序,爲加以區別,綱目下稱“序”或“大引”,類目下稱“小序”或“小引”。如嘉靖《常德府志》共20卷,設地裡志、建設志、食貨志等10志,每志下統目若干,“十志各冠以一序,而其類之首亦有小序。其意惟以明治道、利民用、示勸戒爾已,非徒以辭說爲也”。另如萬曆《建陽縣誌》共8卷,每卷類爲一志,每志下統目若干,“各卷之首弁以大引,各目之首弁以小引”。
由上可知,明代方誌中無題小序的名目雖然繁多,但其主要內容包括下面幾項:一是述門類設置之由,二是明事以類聚之旨,三是彰經世致用之效。大體說來,在無題小序的寫作方面,明代絕大多數修志者認爲,志書貴在紀實,不必援引浮詞或溢美之詞進行誇飾,應該在有益於“治體”的前提下立意落筆,“悉去繁文,務求切實,期明白易曉爾”。如弘治《徽州府志》卷六《選舉志》,其首小序雲:“古之鄉舉裡選,尚矣。而進士科起於隋,盛於唐。……我國家掄才之典方隆,我新安英才之出方盛,視唐宋以來不侔矣。後進者俯仰前修,尚思務實以副其名,可焉。爰志選舉。”小序簡要說明了選舉的由來、舊志對選舉一門記載的缺失,介紹了選舉一門的主要內容(設科第、歲貢、薦闢、吏材4目),並闡述了設置選舉志的重要意義。
嘉靖《常德府志》卷九《學校志》,其首小序簡要說明了學校的由來及其在推行教化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並對《學校志》所設儒學、社學、書院3目略作介紹。各目又各設小序,儒學下面的小序雲:
天下郡縣之有學,始於元魏,而盛於宋之景祐。然其制未備,或大郡有學而小郡未置,至於州縣尤鮮。……我神祖龍興,未登極之前即立國子監於京師,既二年詔天下鹹立學,府州縣通稱爲儒學,其重文教至矣。
小序簡要介紹了州縣興學的歷史和儒學定名的由來,對明朝廷重視文教的做法大加讚賞,在一定程度上闡述了設置儒學一目的重要意義。
明代方誌還很重視按語、論、讚的書寫與運用,如嘉靖《通州志》在各卷“中間附一二論說,以盡其意,亦竊效史家之體爾”。又如嘉靖《惟揚志》也雲:“史書每傳各有論、贊,今但於每卷或一二卷共爲一論,以發明大意而已。”又如嘉靖《建平縣誌》對於所記風俗、馬政、兵防等目,“附以己意,僭爲之論,有如史斷之例”。反映出明代方誌書寫在借鑑史書編纂方法方面的日趨成熟。
明代方誌中使用按語、論、讚的形式多種多樣,以《天一閣藏明代方誌選刊》所收100餘種方誌爲例,有全書使用一種形式者,如嘉靖《邵武府志》、嘉靖《彰德府志》、隆慶《儀真縣誌》等使用“論曰”,正德《新鄉縣誌》、嘉靖《建寧府志》、嘉靖《欽州志》等使用“按”,嘉靖《崑山縣誌》使用“謹按”,嘉靖《夏邑縣誌》使用“評曰”,嘉靖《蘭陽縣誌》使用“附錄”,嘉靖《固始縣誌》使用“令曰”,隆慶《海州志》(張峰纂修)使用“張氏論曰”,嘉靖《海門縣誌》(崔桐纂)使用“桐曰”,嘉靖《夏津縣誌》(易時中修)使用“時中曰”,嘉靖《開州志》(王崇慶纂)使用“王崇慶曰”,嘉靖《漢陽府志》(朱衣纂)使用“朱衣曰”,等等。有全書使用兩種及兩種以上形式者,如嘉靖《鄧州志》、隆慶《嶽州府志》等使用“論曰”“贊曰”,嘉靖《惟揚志》、正德《光化縣誌》、正德《瓊臺志》等使用“論曰”“按”,萬曆《通州志》使用“論曰”“敘曰”,嘉靖《淄川縣誌》使用“按”“贊曰”,嘉靖《許州志》(張良知纂修)使用“二泉曰”“贊曰”,嘉靖《沔陽志》使用“史氏曰”“贊曰”,嘉靖《廣平府志》使用“潁川氏曰”“論曰”“贊曰”,嘉靖《太平縣誌》使用“贊曰”“論曰”“解曰”,嘉靖《臨朐縣誌》(王家士修,祝文、馮惟敏纂)使用“王家士曰”“馮惟敏曰”“按”“敏按”,等等。
按語、論、贊等形式或單獨使用,或交叉使用,或連續使用,既有所區別,也相互聯繫。如按語、論、贊三種形式單獨使用,論多寓褒貶,類似於史籍書寫的春秋筆法。而按語、贊多系考證,側重於對史實的求證。如嘉靖《尉氏縣誌》即雲“舊志所當摹傳,間有疏略則增補之。訛舛則訂正之,皆稱‘按’以識其別”。如按語、論、贊三種形式交叉使用或連續使用,一般來說,大者爲論,小者爲按語或贊,互爲補充。正如正德《瓊臺志·凡例》所云:
事有可議者僭於條末,小爲按,大爲論,法史論、贊之例。然辭必詳盡者,以備外史。欲合之書自處,而不敢效《國史》之謹嚴。
按語、論、贊等形式的普遍使用,反映了明代修志者對方誌編纂“書法”問題的深入思考,是對明代方誌編纂方法的豐富和發展,同時也反映了明代修志者將方誌編纂和史籍編修接軌的努力。在保證方誌客觀性和真實性的前提下,間或輔以畫龍點睛之筆,或考證史實、辨析源流,或鍼砭利弊、指陳得失,或暗寓褒貶、懲惡揚善,或廣其去取、補其缺略,對突出方誌的資料價值、深化方誌記述的內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有明代修志者提出了“小敘並總論贊皆志正體”的論斷,將無題小序、按語、論、讚的運用視爲方誌編纂應具備的方法,有一定的理論價值。
四、結語
綜上,隨着明朝廷對方誌編纂的重視和引導,特別是頒降修志凡例、編纂《大明一統志》,明代方誌編纂出現了興盛的局面,關於方誌編纂的理論探討也有了很大的發展。明代修志者不斷從史書編纂中汲取營養,特別是借鑑史學“書法”的概念,將其視爲理解和解釋方誌編纂方法的一把鑰匙,對推動形成方誌“書法”,並進而推動方誌編纂與史籍編寫接軌發揮了積極作用。方誌“書法”內容豐富,涉及對一統志體例的沿襲與因循、通志和州縣誌書編纂體例的發展與完善、各層級志書編纂的聯繫與互動、修志義例與序按論贊的運用及其價值等多個方面。明代修志者尊崇一統志體例,一方面認爲其盡美盡善,爲“萬世志法”,另一方面又注意體例和內容的相互協調,注重因地制宜,“量爲增入”,突出記述具有鮮明地方特點的內容。明代修志者基本理順了《大明一統志》、各省通志、府州志與縣誌在編纂實踐上存在的層層推動關係,《大明一統志》主要取材於各省通志、各省通志主要取材於府州志、府州志則多取材於縣誌的邏輯關係和相互依存關係,同時還明確了各級志書均有其自身的體例與範式,而非下級志書的簡單彙編,從而在中國歷史上首次構建了較爲完整的方誌編纂體系。這些都與方誌“書法”有着非常緊密的關係。
明代修志者對方誌“書法”問題的重視和討論,一方面反映了大多數修志者認爲方誌本質上屬於史書,期望方誌能發揮與史書一樣的重要作用,同時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幫助提升了方誌在史籍文獻中的地位和影響;另一方面,是希望在編纂方誌時借鑑和參考相對較爲成熟的史書編寫經驗和方法,對史學理論進行充分吸收和消化,體現了明代修志者將方誌編纂與史籍編修接軌的積極探索。可以說,明代修志者不僅取得了較爲豐碩的修志成果,還有意識地從史家“書法”中尋找汲取養分,從而將對方誌編纂原則和方法的探討上升到了理論高度。所有這些,都對後世修志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