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有警抄毒! 毒蟲驚慌丟槍滅證竟露餡遭逮

蔡姓男子改造槍彈並持有,赫然發現樓下有警抄毒,緊急滅證卻露餡被查獲,二審判刑4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資料照片)

在南投租3樓套房的蔡姓男子,2021年間網購玩具槍及研磨機等工具,改造成具殺傷力的1把手槍及115顆子彈藏放。不久,蔡赫然發現大批警力衝進樓下緝毒,他嚇得要往外丟槍滅證,不料反被警發現查獲。一審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7年10月,併科罰金15萬元;二審改判4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中市警方偵辦張男涉販毒案,循線追查得知他租住南投縣1處2樓套房,警方2021年9月18日持搜索票前往查緝,調派2人在建物外圍蒐證,以防丟毒滅證,警方搜索查扣到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毒品;帳冊、夾鏈袋及吸食器等證物。

租住該棟建物3樓的蔡男,赫然發現員警到樓下抄毒,他擔心東窗事發,嚇得將槍放進肩包,企圖往樓下丟滅證。豈料,眼尖的蒐證員警發現,察覺可疑追上3樓搜索,竟槓上開花,再獲一起改造槍彈案。

警方以持有搜索票整棟皆可查看爲由,要求搜索住處,蔡男容認讓員警進入,警方掀開冷氣隔板發現1肩包,詢問裝放何物?蔡直接答覆是「槍」,警方查扣經鑑定後具有殺傷力的1把改造手槍及121顆改造子彈,還有小型模擬槍1把及改造零件與工具一批。

蔡男坦承改造槍彈,但辯稱,只是一時出於好奇製造,並未拿來犯案,請求審酌減刑。一審法官認定,改造槍彈動機是出於好奇,並無可憫恕之處,在警方發覺犯罪時才自白,不符合自首要件,且認定查扣物具有證據能力,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判刑7年10月,併科罰金15萬元。檢方與蔡男都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定,警方搜索行動違背法定程序並非重大,應認爲涉犯罪緊急情況,且查獲槍彈具殺傷力、子彈數量多,依刑事訴訟法158條規定,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認定具有證據能力;蔡男在警方查獲前先自白,符合自首要件,但在警查獲肩包,被迫情勢才自首、槍彈對社會造成重大威脅,且子彈多,刑度不能折讓太多,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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