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金鎧被控性侵殺人未遂喊冤30年 聲請釋憲差1票被封殺

呂金鎧被控性侵殺人未遂喊冤。(本報資料照片)

30年前男子呂金鎧涉性侵殺害女大學生,他被判刑20年定讞,他主張當年捨棄上訴不合法,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關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的規定違憲,聲請釋憲,15位大法官8位認爲不應受理、7位提不同意見,最後裁定不受理。

本案發生於1993年間,範姓女大學生應徵家教,前往當時臺北縣中和市公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爲住戶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男假釋,投靠呂男;陳佯稱找家教,與呂制伏範女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範女頸部打死結,致範女窒息死亡。

一審判處陳、呂2人死刑,官司纏訟10多年,高院更六審認定是陳打死結後才導致範女死亡,判呂20年徒刑,陳死刑。呂在更六審判決後放棄上訴而定讞。

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精液,改認定呂並非共犯,仍判陳死刑;直至更十一審又認定陳、呂爲共犯,判陳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間駁回陳上訴而定讞。

呂金鎧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規定容許刑事被告於宣判期日,未收受判決、亦未能知曉並斟酌詳細判決理由之前提下,於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後,使其當庭決定捨棄上訴,但未規定法官應告知刑事被告捨棄上訴之法律效果,以及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後,再爲行使是否上訴之權利。

呂說,對於已選任辯護人或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法官並應確認被告之捨棄上訴已受辯護人協助,上開事項均爲筆錄應記載事項;且該規定未規定法官不得勸諭刑事被告捨棄上訴,爲勸諭時,爲筆錄應記載事項。

呂指這些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審理後,裁定不受理,但許宗力、黃昭元及林俊益等7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認爲聲請意旨都已具體闡相關規定爲何違憲,且本件聲請也有其憲法上價值而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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