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下士怕被罰丟棄機密文件 直屬連長被牽連雙雙遭法辦

嘉義地檢署近日偵查終結,考量李姓下士是一時失慮犯罪,予以緩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

一名陸軍下士不小心夾帶機密文件到伙房,怕受到懲處又將機密文件丟棄,遭控涉隱匿國家機密罪,連帶直屬連長也被質疑涉嫌遺失國家機密罪,兩人雙雙被軍方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近日偵查終結,考量李姓下士是一時失慮犯罪,予以緩起訴處分,但需寫悔過書、支付公庫2萬元,另陳姓女連長不起訴。

嘉義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書指出,29歲李姓男子在大林鎮某營區陸軍步兵連擔任下士,今年5月5日深夜前往連長室拿取伙房簿冊時,不慎將辦公桌上內含國家軍事機密文件夾帶回伙房寢室,隔天,李男將伙房簿冊及機密文件攜至伙房實施食勤作業,作業結束後,將機密文件與其他文件收至水銷紙箱內。

之後連隊長官發現機密文件遺失發動調查,李姓下士5月10日至伙房作業時,在紙箱內發現這一分機密文件,爲避免遭懲處,將機密文件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但隔天就被連隊士官尋獲文件,嘉義憲兵隊偵辦後,將李姓下士移送嘉義地檢署,而陳姓女連長因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第2項之過失遺失國家機密罪嫌同樣被法辦。

檢方偵結,審酌李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罪,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以緩起訴爲適當,緩起訴期間爲1年,需寫悔過書及支付公庫2萬元。

另檢方認爲,李男將國家機密文件隱匿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後,於隔天上午被找到,顯見陳姓女連長僅是一時未能尋獲機密文書,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遺失」要件有出入,陳女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