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 餵食浪犬恐有法律責任

壽山國小每逢入夏就要經歷跳蚤之災,學童只要到操場或到上戶外課就會被咬到滿身包。(讀者提供/袁庭堯高雄傳真)

餵食浪犬帶來衛生、安全問題,一直是動保、野保兩派最大的爭議。律師提醒,浪犬造成他人危險受傷雖難證明因果,追究起來恐仍有刑事及賠償責任。曾協助壽山TNVR的專案人員表示,不乏自律的餵食者配合TNVR策略,做愛心同時也有助提升TNVR的效率。

針對壽山國小的跳蚤肆虐事件,浩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光輝認爲,校方通報後市府動保處就該有作爲。若公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家長可提告國賠。浪犬問題該追究的是棄養的人,公部門也要積極地負起相關責任。

稼馨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馨瑩認爲,既然定義飼主的身分困難,不如定義「行爲」。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判決就明確指出「狗是有危險性的動物」。若餵食浪犬導致咬人、追車害人受傷,餵食者就可能存在《民法》的「過失」責任。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283號判決明確指出,行爲人貿然承擔行爲,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的迴避措施、導致危險發生,即構成「超越承擔過失」,意即餵食者恐要負過失傷害之責。

曾協助壽山TNVR計劃的專案人員羅仁澤,2018年起全程參與該計劃,透過設置誘捕圍籬、在內投放飼料捕捉浪犬,共移除安置150只浪犬,結紮近500只浪犬。

他強調,具TNVR觀念的餵食者是他們的好夥伴,協力提升效率。但7成以上的餵食民衆都是任意餵食,任意亂撒飼料也不清除殘渣,造成環境髒亂及野生動物誤食。羅仁澤提醒,浪犬問題不能完全歸咎在餵食者身上,壽山周邊放養的家犬不少,也是當地浪犬族羣增加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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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餵食浪犬造成他人危險,雖難證明因果,但恐怕仍有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提供/袁庭堯高雄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