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要求教師切結表態?

(圖/本報系資料照)

陸委會要求全體公務員切結,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這個要求已在法律上大有問題了,沒想到聽聞各級學校教師也要填寫。此事若屬實,不但於國家安全並無實益,而且還是對現任教師的羞辱。

首先,即使照陸委會所云,也只是在清查「公務員」的身分。但教師不是法律上的公務員。公教分隸已經很久,司法院釋字308號解釋早在民國81年就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教育部如果將全體教師都混在一起當成公務員處理,一開始就是錯的。

其次,請問哪個法律規定臺灣人民不能領取中國大陸的居住證、定居證?陸委會自己107年都在《有關中國大陸自9月1日起全面推行臺灣民衆得申領居住證之說明》指出,「申辦居住證者無須在中國大陸設籍,尚無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不會有註銷臺灣戶籍的問題」。大陸有關「居住證」、「定居證」的規定也都是以「在臺灣有戶籍,在大陸無戶籍」的人──也就是《兩岸條例》所規定的「臺灣地區人民」爲發放對象。

雖然當今政府厭惡兩岸交流,但既然沒有法律禁止人民(包括公教人員)領取大陸地區的居住、定居證,那就是人民的自由權利,政府又憑什麼「清查」,還要人家填寫切結書?

第三,這種切結書本身沒有法律效力,要求公教人員填寫,只是再次展現這個政府對公教人員根深蒂固的排斥、不信任,所以不惜用羞辱他們的方式來取悅綠營基本教義派。

公教人員的確有法定資格的限制,但那是在任職時本就做過查覈的。通常僅在公務員在職期間發生可能違法而失去資格的特殊事件,纔要進行調查。但這次如果針對所有公教人員全面清查並要求切結,那不就是赤裸裸地推定有罪,要求大家自白無罪?而且違法就是違法,不是因爲寫了切結書就變成合法;原來合法的人,無論是否具結,也都還是合法。請問逼人籤這個切結書,除了羞辱以外,有何實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均未禁止教師持有以上大陸地區相關證件。《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方能擔任軍公「教」。但這條文所欲規範的乃是原爲大陸地區人民,之後因婚姻或其他原因來到臺灣,轉換身分成爲臺灣地區人民者。至於臺灣地區人民跑去設籍在大陸「雙重設籍」,似乎不在這個條文的規範範圍內。

即使引用《兩岸條例》第9-1條第1項的規定,也未必能讓有「雙重設籍」的教師當然失去教職。因爲依該條例第9-1條第2項,雙重設籍只是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沒有明確提及喪失「教職」。也就是說,就算真有臺灣籍教師跑去大陸設戶籍,主管機關固然可取消他的臺灣戶籍,但既然「教職」在法律上沒有與「戶籍」明文掛勾,政府又有什麼依據「處罰」呢?

或許有人會說,籤個切結書有什麼了不起?既然沒有增加什麼負擔,也沒法律效果,那籤就籤嘛。是的,絕大多數收到這個要求的公教人員,雖然咬牙腹誹,但大概都還是懶得計較,簽了就算了。但這種作風,再次造成「不信任」、「羞辱」的陰影。

政府不會對全體國民發出切結書,要求切結「我沒有殺人放火偷竊」的荒謬文件,卻特別針對公教人員要求切結,到底除了羞辱還有什麼意義?(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