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未盡提醒義務,消費者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楊律師:

前段時間,我計劃前往某免籤國家旅遊,便報名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包價出境團,由對方安排全部行程。

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後,我預支了包括交通、住宿、餐飲以及各種娛樂活動等項目在內的團費,並將護照電子版等個人信息提供給了對方。然而,我在出發日抵達機場後,卻被航空公司告知,由於我的護照有效期不滿6個月,根據旅遊目的地相關規定,我無法免簽入境,只能終止行程。

我想諮詢:我因護照有效期問題無法完成包價出境遊,能否要求旅行社退還預先繳納的費用?我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浙江讀者 王先生

王先生:

隨着出境遊持續走熱,旅行社的包價團因其成團快和“一站式安排”等特點,成爲不少人的熱門選擇。當遊客與旅行團簽訂包價旅遊合同後,雙方便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服務提供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符合標準和質量要求的服務。

您由於護照期限問題被迫終止行程,旅行社存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爲,您可先與旅行社進行協商,要求其退還您預先支付的團費。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您可通過仲裁、訴訟維權等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具體爲您解釋如下:

■ 可主張旅行社未盡到必要的審查提醒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旅行社作爲專業旅遊服務企業,在組織包價遊時,應當知曉旅遊目的地的各項相關政策,盡到必要的注意與告知義務,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通知您。

據您所述,您在與旅行社簽訂服務合同後,向其提供了您的護照電子版文件。然而實際上,旅行社未對您的護照信息進行嚴格覈查,導致您由於護照有限期問題被迫取消全部行程。對此,您可主張旅行社未盡到審查提醒義務,進行維權。

■ 維權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等規定,您享有合同解除權,可以要求解除與旅行社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行社未盡到必要的審查提醒義務在先,您可要求對方退還全部的預支團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維權方式上,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議您先和旅行社積極協商合同解除與費用退還等問題;若協商解除不通,您可通過申請調解、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 律師提醒

建議您準備並保留好充分的證據材料,如您的護照信息、航班被拒文件、與旅行社的溝通記錄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由於護照有效期問題確實導致了旅遊無法成行及旅行社在流程中存在義務未盡行爲。在維權過程中,請保持冷靜和理性,如果您對維權的具體法律程序不太熟悉,建議找尋專業律師的幫助。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公衡(海口)律師事務所 楊亞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