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一特」納榮民? 退輔會反對立委提案 將送朝野協商
行政院會年初通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之1、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院審議,立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摘自國會頻道)
行政院會年初通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之1、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院審議,立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至於朝野立委提出新增條文,將「陸一特」納入退除役官兵服務範圍,則因退輔會反對,裁定保留交朝野黨團協商。
退輔會2018年公佈「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自該年7月1日起試辦,針對「全日制職訓班隊」及「推介就業」訓後穩定就業3個月者,發給穩定津貼4千至1萬2千元不等,以協助退除役官兵適應民間職場,促進長期、穩定就業,方案將於今年6月30日試辦終止。而行政院爲維持政策一貫性,並維護退除役官兵權益,擬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之1,將退除役官兵就業穩定津貼列爲常態化輔導措施。
另行政院也提出修正輔導條例第32條,新增「因案羈押」、「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之情形,及「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停止該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
上述兩條修正草案於今年1月5日行政院會上通過,1月7日送交立院審議,今於委員會初審順利通過。
另朝野立委提案,將曾服義務役3年的陸軍第一特種兵納入輔導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退輔會則抱持反對立場,表示輔導條例係爲輔導照顧志願服一定年限依法退伍除役或參加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之退除役官兵,與義務役士兵系依兵役法履行法定義務,其服役之法源依據及規範目的、役別、年資性質與計算等均不相同,且有違比例及平等原則。
退輔會認爲,政策涉及人數衆多恐難以掌握,輔導條例規範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需志願服役10年以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需志願服役4至9年;惟陸軍第一特種兵實施臨時召集,與同時期服役於海、空軍之人員,均服義務役 3 年,應並同整體考量。
退輔會指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須任職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身分,且須任職滿10年以上,或因公死亡人員之遺眷家戶代表1人,方得享有醫療照護相關權益,陸一特若亦邀此寬典,恐另衍生不平訾議。故條文保留,後續送至朝野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