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不雅片「大轉彎改口」不認罪 黃子佼翻法條求免責8/12再開庭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少女不雅片涉犯《兒少條例》,15日到臺北地院出庭不迴應媒體發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因上網購買少女不雅片,被起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北地院今(15日)首度開庭,據悉,黃子佼改變認罪求緩刑態度,轉而主張檢方起訴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合議庭認爲尚有繼續查明必要,諭知下月(8月)12日下午4點再度開庭。

黃子佼今庭訊將近2小時,遠超出一般認罪案件開庭所花時間,且不開放旁聽,原來是因爲訴訟策略大轉彎。黃子佼開完庭不發一語,由2位律師護駕,在媒體爭相採訪的推擠中,直接上車閃人。

據悉,黃子佼態度轉變主因,是《兒少條例》第53-1條規定,2023年1月10日修正同法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增列最重1年以下徒刑並施行前,類似黃子佼本案行爲,應依舊法論處,而黃子佼自認在新法施行前就下載少女不雅片儲存、沒再重製或散佈,依舊法並無刑責。

臺北地檢署起訴主張,黃子佼在新法施行後仍「繼續」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所以構成這項罪嫌。黃子佼和律師抗辯,檢方的見解等於架空《兒少條例》第53-1條的免罰規定。

此外,黃子佼也辯稱不確定當初下載儲存的少女不雅片,就是檢方起訴所舉證的7支影片,因爲時間有點久。

對此,北院今僅表示,因合議庭認爲尚有繼續查明必要,訂於8月12日下午4點再開庭,期間檢辯雙方仍可補陳書狀。

黃子佼本案原先認罪,今年(2024年)4月獲檢方緩起訴,爲期2年,須支付公庫120萬元,金額是同類案件緩起訴處分金最高紀錄,外加親寫1200字悔過書。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少女不雅片涉犯《兒少條例》,15日到臺北地院出庭靠律師護駕 。(圖/記者黃哲民攝)

黃子佼當時po文表示「檢方已對外界發佈結案報告,公告我所面對的處罰,我也在上個月偵查庭上虛心認錯與反省,並向檢察官承諾,永不再犯!該有的自省、檢討、自責,數個月以來,至今一直沒有停歇,也對周遭關切的人保證,我不會再犯。」

黃子佼po文聲稱「過去不可逆,未來不可知,但我知道,錯了就是錯。而不重蹈覆轍,要爲明天塑一個新的我、好的我,爲家人站起來照護彼此,是我的責任與方向」、「重新做人,請相信我的決心」、「叨擾各位媒體及網友,本人深感歉意。如果願意,將來請用力監督,給我向前更新的機會」。

不過檢方依職權將黃子佼緩起訴處分送交高檢署再議後,因有民代與婦幼團體批緩起訴可能使民衆誤解「黃子佼無罪」,疾呼不宜輕縱,高檢署隨即以偵查不完備爲由發回續查,檢方隔月(5月)迅速起訴,建請法官沒收黃子佼被查扣、存有本案不雅片的硬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