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生日宴泥醉遭同桌友指侵 她崩潰喊「他挖我陰道」

許姓男子參加友人生日宴,見甲女陷入泥醉,攙扶至其自小客後座休息,趁機對甲女摸胸、撩陰,臺中地院法審結,以犯趁機性交罪,判有期徒刑1年7月。(王煌忠攝)

許姓男子與被害甲女互不相識,去年受邀參加共同女性友人生日宴,許男見甲女不勝酒力陷入泥醉,假意攙扶甲女至其自小客後座休息,竟趁機伸狼爪摸胸、撩陰,甲女事後傳訊告知好友「他挖我陰道」、「我整個大崩潰」,許男審訊時僅坦承摸胸,還要求給予緩刑,法官不予採信,認許男犯趁機性交罪,判有期徒刑1年7月。

檢方起訴指出,許男及甲女在2023年3月10日晚間,受邀參加乙女在臺中市西屯區汽車旅館舉行的生日派對,甲女因飲用大量酒類陷於泥醉,許男遂表示可到其自小客後座休息,即攙扶甲女進入該車後座,許男明知甲女與其僅初次見面而非男女朋友關係,將手伸進甲女上衣撫摸甲女胸部,再以其手指插入其陰道內,以妨害性自主起訴許男。

許男在審訊時,坦承趁甲女酒醉不能抗拒之際,撫摸其胸部,卻辯稱僅有隔着甲女內褲撫摸其下體,並未用手指插入其陰道,且已與甲女達成和解,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審理,認甲女陳述案發當下如何遭許男性侵過程,若非親身經歷,實難在偵查時能詳確描述當天其有印象之情節,而甲女在案發後,隨即向友人傳訊稱:「我剛剛真的很害怕」、「我剛剛爆哭」、「他挖我陰道」、「我整個大崩潰」有對話紀錄在卷可佐。

法官審酌,許男僅爲圖性慾之滿足,即對甲女趁機性交犯行,欠缺法治觀念及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意識,考量許男犯後雖否認犯行,但已與甲女調解成立,並賠償4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