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長鍾東錦涉賄遭起訴 臺中高院駁回苗檢上訴原因曝

苗栗縣長今年8月25日召開記者會指控苗栗地檢署濫訴。(謝明俊攝)

苗栗縣長今年8月25日召開記者會指控苗栗地檢署濫訴。(謝明俊攝)

臺中高分院8日判決苗栗縣長鍾東錦違反選罷法案無罪,鍾東錦9日得知判決結果仍以平常心主持縣政。(謝明俊攝)

臺中高分院8日判決苗栗縣長鍾東錦違反選罷法案無罪,鍾東錦9日得知判決結果仍以平常心主持縣政。(謝明俊攝)

去年九合一基層選舉,苗栗縣長鍾東錦遭苗栗檢調查辦起訴涉及違反選罷法,經苗栗地院刑事合議庭判決無罪後,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刑事合議庭審理後,8日判決出爐,認爲協助買票的女子丘志玲並非縣長候選人鍾東錦等人的競選幹部或輔選人員,並無主動爲他們向他人行賄買票的犯罪動機。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不能證明丘志玲有此部分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九合一基層選舉,苗栗縣大湖鄉女子丘志玲涉嫌協助向林姓女子買票,結果遭人向大湖警分局檢舉後,苗栗地檢署指揮苗栗縣調查站擴大偵辦,最後將苗栗縣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鄉長候選人傅鬆琳、傅鬆琳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陳申陽、大湖村村長候選人傅顯榮(號次1號)、大湖鄉鄉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等人,以及協助買票的女子丘志玲、林錦宏等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經苗栗地院刑事合議庭審理判決,陳申陽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丘志玲刑法第143條的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均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丘志玲另犯選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丘女兩案都處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至於林錦宏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苗栗地檢署等不服提出上訴,經臺中高院審判長法官張智雄、陪席法官遊秀雯、受命法官林源森等組成合議庭審理後,8日做出判決,判決主文指出,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陳申陽及林錦宏都有提起上訴;檢察官就丘志玲部分,則系對於原審判決諭知緩刑宣告及不另爲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陳申陽及檢察官之上訴均駁回。林錦宏部分撤銷改判。以林錦宏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共2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8月,均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3年。

臺中高法合議庭調查,2022年11月中旬某日,陳申陽與林錦宏共同基於交付賄賂的犯意聯絡,由陳申陽透過林錦宏交付2000元給丘志玲,要求丘志玲及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共2人支持鄉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丘志玲收受後,同意投票支持謝見德。過了4、5天后,陳申陽又與林錦宏共同基於交付賄賂的犯意聯絡,陳申陽再透過林錦宏交付4000元給丘志玲,要求丘志玲及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的家屬共2人支持鄉長候選人傅鬆琳、村長候選人傅顯榮,丘志玲收受後,同意投票支持傅鬆琳及傅顯榮。

合議庭審理認爲,丘志玲協助向林姓女子買票部分,陳申陽交付的賄款只是鄉長候選人傅鬆琳、村長候選人傅顯榮的買票款項。且丘志玲並非縣長候選人鍾東錦、鄉長候選人傅鬆琳、村長候選人傅顯榮、鄉民代表候選人林裕欽、謝見德等人的競選幹部或輔選人員,並無主動爲他們向他人行賄買票的犯罪動機。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不能證明丘志玲有此部分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丘志玲有此部分交付賄款之行爲,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