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法:將“兩個毫不動搖”等寫入法律
網友還是要談民營經濟促進法。
我的難題是,談什麼?可以談什麼?
無論是過於樂觀的的評論還是過於悲觀的評論都不可取,因爲這個法案不存在“破”的問題,它是“立”,只是對已經在執行中的政策做一個歸納整理,以法律的名義做了一個模板,這就是所謂的“先立後破”、“體制機制不變”。既不會是赫拉克利特的向下的路,也不會是一條向上的路。生活依舊。
按胡衛列的介紹,草案第一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
中國是黨政法三位一體的國度,政策說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兩個毫不動搖”,那就是大法,是最高級別的肯定;現在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最後的解釋權還是在政策。一定要寫入,卻又不構成可執行的具體條文,那它意義又是什麼?是說明在經濟下行週期中的一種態度,規範治理的目標,不是吳小平表述的民營經濟已經完成了對公有經濟的補位,將逐步離場;也可以說,是在宣佈:對“私人資本無序擴張”的治理告一段落了。
那麼,“兩個毫不動搖”的核心理念又是什麼?
這個問題一定要清醒,並不是老胡所以爲的公有與私有的平行關係,不動搖的前提是以“公有經濟爲主導”,“理直氣壯地發展國企”;既然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那麼,學界近幾年的關於民營經濟市場地位的爭論,可以結束了;今後不存在私有經濟與公有經濟在體制機制上平起平坐的問題;這就是一視同仁的大前提。
也就是說,政策允許民營衝鋒陷陣的項目,會一視同仁,會鼓勵與支持,但限於政策允許的領域、行業與項目,實際上政策也一直是這麼做的;比如科創領域。而不是無條件的一視同仁,更不可以是體制上的平起平坐。
大的格局不變,這一點要清楚。
但是,全會既然提出了立法這項工作,出發點當然是爲了鼓勵社會資本,希望更多的社會資本做耐心資本,做國家科技攻關的參與者與試錯機制,
那麼,理論上,必須對民營經濟的”長期性“做一個終極解讀;這是對源頭的必不可少的清理,否則立法就失去了理論性的支點,不完整。
另一方面,是對民營經濟基本的保護條款,如長期拖欠款,是不是也要像民營拖欠稅款一樣,倒查一下並施以重罰?又比如,能不能取消銀行所有的貸款反擔保,讓民營老闆從強加的無限責任迴歸到有限責任,避免大面積傾家蕩產的情況發生?
如果首尾兩端都看不到明晰的法律條款,那最終就要看出臺的”負面清單“,能不能激活民營經濟的信心。
在此之前,任何解讀都是空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