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過世家人「身障停車證」3年 女遭抓包需付公庫3萬

基隆一名郭姓女子在家人過世後繼續使用其身障停車識別證達2年多,免繳停車費1萬餘元。檢察官因郭女認罪並已繳回不法利益,處以緩起訴,須支付公庫3萬元。(徐佑升攝)

基隆一名郭姓女子的家人當初符合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的資格並申請,但郭女竟在家人過世後,還持續懸掛該識別證達2年多,藉此免繳停車費,遭基市府發現告發,總計少繳1萬餘元停車費。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郭女行爲涉犯詐欺罪,但因郭女認罪並已繳回不法利益,故以緩起訴處分,但郭女須支付公庫3萬元。

舉了解,郭女家人是身心障礙者,具備申辦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資料,透過該識別證可享有公有停車格免繳停車費優惠。郭女自2014年10月6日向基隆市安樂區公所申辦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該證有效期間至2019年4月15日。

未料,郭女家人後來於2016年7月18日就已死亡,依規定郭女應將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繳回,但她卻未繳回,還讓不知詳情的家人,持續駕駛懸掛識別的車輛,使停車位收費人員不開單,免除應繳納的停車費,意圖獲取不法利益。

基市府交通處查明郭女犯行後,統計至2019年4月12日爲止,郭女合計獲取應繳納停車費的不法利益達1萬130元,並依此向基隆地檢署告發詐欺罪。

檢察官於偵訊時,郭女坦承市府告發內容,並檢視市府函附使用失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停車照片等資料相符,認定郭女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

但檢察官認爲,郭女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並已繳繳應繳納的停車費,郭女歷經偵查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若未刑責相加,給予機會改過,更符現今寬嚴並濟,鼓勵改過自新的刑事政策。

因此,檢方最終認定緩起訴爲適當,緩起訴期間爲1年,但附加條件爲郭女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再向公庫支付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