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電子鍋烏龍「電鍋燙」 女客慘遭毀容判賠19萬

烏龍設計師拿電子鍋烏龍「電鍋燙」,女客慘遭毀容判賠19萬。(達志影像)

高雄市茄萣區江姓婦人2021年2月到附近美髮店燙髮,越南籍潘姓女設計師使用電子鍋爲江婦燙髮,未料燙髮過程中因透明塑膠管未鎖緊脫落致蒸氣散出,導致江婦遭蒸氣燙傷,左臉、左耳及左側頭皮3度燙燒、部分頭皮禿頭,縱接受重建或植髮手術,仍無法完全恢復,案經江婦提告,潘女事後也被依法判刑6個月;民事求償部分,潘女必須賠償醫藥費等共26萬8675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江女也要負部分責任,判決潘女賠償19萬定讞,比一審判決少了7萬。

高雄市茄萣區一家理髮院越南籍潘姓設計師,於去年2月2日上午11時許,在店內爲顧客江姓婦人提供燙髮服務時,推薦江婦使用越南流行的電鍋燙,使用電子鍋、透明塑膠管、髮捲等器具,以電子鍋所產生蒸氣經由透明塑膠管導熱,以此加熱髮捲之方式爲江姓婦人燙髮。

江姓婦人在燙髮過程中,因電子鍋透明塑膠管未鎖緊脫落導致蒸氣散出,經江婦反應灼熱不適後,潘女僅關掉電子鍋,而未立即拔除她頭上的透明塑膠管,致江婦人遭蒸氣燙傷,而受有左臉、左耳及左側頭皮燒燙傷合併皮下組織感染,並造成頭皮、左臉、左耳廓3度燒燙傷(佔體表面積約2%),導致部分左耳耳廓畸型及部分頭皮禿頭,縱接受重建或植髮手術,仍無法完全恢復,已達於身體難治之重傷害。

事後江婦提告並求償106萬元,橋頭地檢署偵查後依過失重傷害起訴潘女,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潘女爲江姓婦人燙髮服務時,仍未善盡使用合格燙髮器具及避免告訴人燙傷之注意義務,導致江姓婦人重傷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但未賠償,衡量被告過失情節及被害人所受重傷害,依過失重傷害判她7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民事庭法官審理時,衡量雙方的身分收入,及受傷害的程度等情形,判潘女須賠償江婦26萬207元。但高雄高分院審酌她未確認電子鍋品質確有過失,但江女同意用電子鍋燙髮,本身也有「2成5」的責任,因此改判賠償19萬5千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