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陸配祭旗 逞意識形態之快

(圖/本報系資料照)

陸配亞亞被指在社羣媒體鼓動武統,遭移民署處以取消其居留權,無視其合法婚姻權益,在臺灣還生了3個「新臺灣之子」,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對親屬團聚權的規範,以不合比例原則的方式逼她返回大陸,執政黨滿足意識型態之快,也滿足了極端網紅側翼的叫囂。

75位學者署名提出「捍衛臺灣民主法治與和平安全」聯合聲明,發起人包含中研院院士陳培哲、左翼聯盟秘書長黃德北、陽明交通大學科學與社會研究所榮譽教授傅大爲等人,聲明提到,賴清德總統自就任以來,不斷妖魔化大陸及以戴紅帽子的方式來打壓不同意見者,進一步激化臺灣社會的對立,並用這種民粹主義的方式凝聚支持者的向心力。

「亞亞在臺灣」這個頻道是設在大陸版抖音裡,部分被人搬到YouTube頻道,而在YT上她只有區區700多粉絲,在臺灣她連個「微型網紅」都談不上,若非有鬧事網友加以檢舉,恐怕臺灣沒幾個人認識她,好像她幾句話,就能讓解放軍打過來一樣。這不就是賴政府大興文字獄嗎?

亞亞因其政治立場,不爲當局所喜,於是便假借各種不是理由的理由冠上罪名;亞亞的武統言論被陸委會主委邱垂正稱「消滅中華民國的言論,已不屬於言論自由層次」;海基會副董事長羅文嘉酸言酸語說,政府處置合情合理,若認爲「祖國」很美好,可讓孩子一起生活在那裡。言論自由是當年廢除《刑法》100條運動,抗爭爭取而來,是鄭南榕犧牲生命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只以一句「國家安全」理由就拋諸腦後,行政裁量權未免專斷濫權。

在過去威權時代,《中華民國刑法》的第100條「內亂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懲治叛亂條例》,其中的第2條第1款(「二條一」)加重內亂罪之處罰,其刑度爲唯一死刑。當時別說是言論,連思想都犯法,看了禁書也會坐牢。

199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100條修正案,在條文中加上了「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的具體條件,自此終於解除言論自由的枷鎖,民衆不會再因言論與思想獲罪。也因此,後來賴清德才敢以行政院長身分在立法院自詡是務實臺獨工作者,對於這段民主前輩們浩浩蕩蕩的歷史,賴總統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怎麼忍心把亞亞們打上黑名單,重新架上言論自由的枷鎖?一夕回到解嚴前?!

這不禁讓人想起30年前民進黨立委周伯倫喊「外省豬滾回去」,迄今仍成爲許多省籍情結者的恐懼陰影;當親綠羣衆再次向陸配高喊「滾回中國去」,分化族羣、撕裂臺灣社會,必然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