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歌手抽菸屢勸不聽 判賠經紀公司11萬多元
前年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下詹姓男歌手做爲儲備藝人,沒想到他違反「不得吸菸」的契約規定,天開公司認爲喉嚨損傷視同歌唱職涯告終,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詹男要賠償培訓費用1萬5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共11萬5000元。可上訴。
天開顧問公司提告主張,詹男以歌唱爲專長,嗓音即爲其演出之重要資本及生財工具,喉嚨損傷視同歌唱職涯告終,但他在合約期間仍有抽菸行爲,去年4月底公司告誡他不得再抽菸,但他仍一再違反。
天開顧問表示,去年年7月6日詹男以通訊軟體LINE向公司提出終止係爭合約,經公司提醒會有違約罰則但對方仍決定終止合約,於是雙方在去年7月7日終止合約,但詹男在合約期間違反不得抽菸的規定,須給付賠償費用。
北院認定,經紀合約有規定「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爲其他有害自身健康與品德之行爲」,詹男違反契約須賠償培訓費用及懲罰性違約金共11萬5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