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5歲體重卻120多斤,幼兒園擔心呼吸困難不敢讓其午睡

分析闡述1. 事件概述• 山東臨沂一5歲男孩體重120多斤,幼兒園因擔心其呼吸困難不敢讓其午睡,男孩媽媽認爲孩子受到區別對待,心理受委屈,安排孩子轉學並對幼兒園做法不滿。幼兒園迴應是出於孩子健康安全考慮,在接到反饋後願退還學費但堅持不能讓孩子午睡。2. 法律關係分析• 幼兒園與家長的合同關係:家長將孩子送入幼兒園,雙方形成教育服務合同關係。幼兒園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爲孩子提供教育服務,包括合理安排午睡等生活環節。但幼兒園基於對孩子健康風險的考慮,對午睡安排進行了調整,這可能被視爲對合同約定的部分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幼兒園雖未與家長充分協商,但可能基於緊急避險(孩子午睡可能出現呼吸困難危及生命)或法定的教育機構安全保障義務而做出改變。• 幼兒園的安全保障義務:幼兒園作爲教育機構,對在園兒童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幼兒園擔心孩子午睡出現呼吸困難等意外情況,不讓孩子午睡,是在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的一種表現,雖然方式上可能引起家長不滿,但目的是爲了避免可能出現的侵權責任。• 家長的監護權與幼兒園責任的界限:家長對孩子擁有監護權,孩子在幼兒園期間,監護權部分轉移給幼兒園,但家長仍然保留一些基本的監護權利和義務。幼兒園的行爲雖然是出於孩子安全考慮,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心理感受,家長有權對幼兒園的做法提出質疑和要求合理的解決方式。總結山東臨沂一5歲超重男孩在幼兒園因午睡問題引發爭議,從法律角度看,幼兒園與家長存在教育服務合同關係,幼兒園基於安全保障義務改變午睡安排,雖可能未充分協商但有其合理性,同時家長基於監護權對幼兒園做法不滿,此事反映出幼兒園責任與家長監護權之間的平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