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男刺情敵6刀還放火燒致死 二審考量2因素逃死
在南科工作的男子持刀刺殺葉姓情敵6刀再放火燒死,臺南高分院以洪男屬低等級再犯風險,12日判處無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在南科工作的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與他分手後,旋即與葉姓同事交往,2021年底等候葉男下班,尾隨持刀朝對方刺殺6刀,再放火燒死。一審判處洪男無期徒刑後,二審期間葉父要求判處死刑,但臺南高分院認爲,此案並非隨機殺人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的犯罪,洪男也屬低等級再犯風險,12日仍判處無期徒刑。此案還可上訴。
二審表示,該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調查各項證據,並送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再參酌檢察官、告訴人、被吿及辯護人的意見後,認爲被告殺人犯行與他成長環境所養成的性格有關,且於犯罪前受到明顯的感情刺激,在挫折情緒不當轉嫁於葉男的情況下,對葉男萌生殺意,犯罪對象具有侷限性、特定性。
被告在刺殺葉男後,爲掩飾犯行將葉男載離現場,並在誤認葉男已完全死亡的情況下引燃火勢,犯罪執念甚深,且對葉男家屬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應處以限制被吿人身自由的最高度刑,即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還說,檢察官上訴認爲一審判無期過輕,主要是以被吿在原審否認犯罪且情節重大爲由,但此件並非隨機殺人或有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的犯罪,且被吿上訴後已坦承犯行,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也指出,被吿並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爲的人格型態,除於親密關係中的衝突反應較爲僵化外,並無其他再犯的危險因子,屬低等級再犯風險,適當的處遇、矯治有助於被告的再社會化,因此並無檢察官上訴所指量刑過輕的情況。
判決指出,洪振凱與胡女原爲男女朋友,分手後胡女另與葉男交往,但仍與洪男保持聯繫,洪因挽回胡女不成,對葉男心生不滿,2021年12月29日凌晨4點許,持水果刀騎機車前往葉男工作處所等候,待葉男下班後尾隨至臺南市新市區某交岔路口,下車要求與葉男談判,二人一言不合發生扭打,洪即持水果刀刺葉右胸,刀刃深入右肺導致肺葉割傷、背等部位,葉男當場氣、血胸而癱軟倒地。
洪男見狀先將機車騎離現場,再返回將葉男橫放在葉男機車的腳踏板上,騎葉男機車右轉至約200公尺處,因擦撞人行道號誌燈杆倒地,並導致葉男機車汽油泄流地面,洪男發現葉男毫無動靜,以爲葉男已經死亡,乃持葉男口袋中的打火機,點燃地面泄流的汽油引發火勢,隨即離去現場,葉男因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