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士車禍提供警行車紀錄器 女暴怒「拍到我裙底」提告結果曝
高雄地檢署。(本報資料照)
19歲李姓男子與後方女騎士發生車禍,事後他將行車紀錄器提供給警方,不過該女騎士發現,該畫面拍攝到她裙底等隱私部位,決定提告。檢方根據影片,發現並無拍攝到性器或內褲等裙底影像,且裝設位置與一般民衆也沒有特別不同,對於後方騎士穿着和姿勢難也以預先察知,加上畫面是李男提供給警方以釐清肇責,並非「無故」裝設,因此不起訴。
檢方指出,19歲李姓男子於今年4月2日在苓雅區四維二路與和平一路口,與另名女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後續警方通知該女子到案說明時,發現李男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竟拍攝到她的裙底風光,提告他涉犯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李男喊冤,他表示,當時買車時由車行裝設行車紀錄器,是爲了行車安全及車禍發生歸屬等。
檢察官根據行車器畫面內容,畫面爲拍攝後方女騎士,穿着短裙雙腳跨坐機車坐墊上停等紅燈的大腿內側影像,並非性器或內褲等裙底影像,且該畫面是李男提供給警方調查肇事過程,如果有妨害性隱私犯意,怎麼會提供畫面給警方。
且裝設行車紀錄器就裝在機車車牌右上方,與一般人裝設位置相同,後方騎士的穿着和姿勢難以預先察知,由於李男裝設行車紀錄器目的爲行車安全和釐清車禍原因,符合常理,並非「無故」裝設,罪嫌不足,李男獲不起訴處分。